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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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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别财产制的内容

  分别财产制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妻一体,妻子恪守“三纲五常”,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平等”口号的提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承认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夫妻地位的平等逐渐法律化,夫妻具有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的夫妻分别财产制。

  《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规定:“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独立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英国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和义务主动地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一种纯粹、完全夫妻分别财产制,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6月对(原《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进行了修改,新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综合各国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内分别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所争执的财产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一方或双方也不同意实行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前提下,夫或妻一方按照法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或者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确认或分割的一项补充制度

分别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就说明了在我国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协议或不愿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成或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时,那么要想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应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分别财产制。

  实体要件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1、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上述五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立。

  实行程序

  《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规定:“分别财产的判决应于执行前揭贴于第一审法院的大厅内专为此目的而设的布告牌上公告之。如夫为商人或银行家时,上项布告并应揭巾于其住所地商事法院,如未以此方法公告者,判决的执行无效。分别财产判决的效力回溯至开始诉讼之日起发生。”1987年的《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规定:“夫妻有权签署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夫妻如无财产契约,或选择无效的,适用本法规定的一般共同制。”“订立和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契约,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在婚礼签名册盖章后方为有效。夫妻财产契约和有关财产,未经主管婚姻合同登记在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使婚内分别财产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采用登记或裁判的方式。也就是说婚内分别财产制既可采用向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方式宣告成立,也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宣告成立,即通过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向专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或审理符合婚内分别财产制的实质要件,然后做出登记或裁判,宣告之日起对外产生公示力和公信力。

分别财产制的原则

  婚内分别财产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理由之一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在法律中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婚内分别财产制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即使婚内分别财产制有法律规定时,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并不排斥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也就是说,不因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而使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之二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该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夫或妻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不向另一方告知其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任意挥霍、擅自投资、借款,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对夫妻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明显存在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来看,《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就该原则的理解有两种观点:①语义说认为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应诚实讲信用,告知对方实际情况,不欺骗,不隐瞒,恪守诚信。②一般条款说认为其外延内涵模糊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其宗旨是为了维持一种秩序,平衡一种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一方应尊重他方利益,象注意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方事务,不能损害对方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查,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既能够充分体现夫妻之间应诚实守信,又能平衡夫妻之间和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利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必然要求夫妻双方讲诚信,不隐瞒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伪造债务,同时强调财产分割时的公平或权益与债务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比公平责任原则更适合婚内分别财产制。

  其次,从婚姻关系的基础来看,感情在夫妻关系中尤为重要,因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建立,最基本的、感情的出发点是基于对配偶的信赖,和对他(她)方诚实守信做法的认同,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之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相互尊重”。这里的忠实实质上是一种诚信,建立在讲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够相互尊重,只有讲诚信,才会尽到忠实的义务,才会告知对方其收入的相关情况,才是对他(她)方的尊重。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范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享有知情权,如一方将存折密码不告知对方,不告知对方具体的收入状况或工资水平,势必是对配偶的不信任,也侵犯对方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实质是夫妻双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对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牵制或限制了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自治权、自主权,产生了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可以避免这一弊端,但双方不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采取欺诈的方式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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