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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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对于错误的公证,相关的公证机构、公证相对人以及其他对错误公证有责任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行使公证职权的过程中职权的界定、使用不当,导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如下:(1)公证法律责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公证者违反了相应的公证法义务。(2)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关以及公证人员。其它人员承担的则不是公证法律责任。(3)公证法律责任,其客体为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职业责任,且民事责任一般规定在民法典或侵权法中,刑事责任一般规定在刑事法律中。行政责任和职业责任则由公证法规定。公证人职权的公职陛并不影响公证人攀务所的私人性质,更不影响公证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自我负担性,国家不代公证人承担任何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实践中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直面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公证改革的深入,公证法律责任所遭遇的问题日见突出,争议不断。如今,作为公证事业发展保障的《公证法》已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改制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行政性质、身份的转变已势在必行,由此公证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和形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1.刑事责任。
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活动中,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我国公证机构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后,公证员已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的。公证员虽然接受了申请人支付的公证费用,但公证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国家证明权,提供以证明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存在明显的差异,与评估、审计等证明文件也有显著不同,将其合在一起规定刑事法律责任,特点不够鲜明,对公证法律服务缺乏应有的认识。
2.民事责任。
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公证法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责任人多以经济补偿『生的财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来承担法律后果。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退还公证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后果。其主要表现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如对公证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公证机构等;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员,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除名、没收非法所得等。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完善相关法律,使公证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更加明确,使处罚机制更加具体。有观点认为公证员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行使的公证权依然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的,这个权利是其他组织和人员不能行使的,只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独享。而同时就法律服务而言,也存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咨询公司等多种职业,其他法律服务职业几乎都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员必须站在公证的立场上,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国家证明权,提供以证明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于其他法律服务存在明显差异。与评估、审计等证明文件也有显著不同,将其合在一起规定刑事法律责任,特点不够鲜明,对公证法律服务缺乏应有的认识。公证法回避了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但明确规定了公证员必须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因此,这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2.保持公证独立性
不论是事务所还是公证员,均应恪守独立公证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办理公证业务。
3.加强行业宣传
公证员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使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4.完善公证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公证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复核制度;严格公证员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