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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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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全资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Wholly-owned subsidiaries)

目录

什么是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设立全资子公司:第一种是,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第二种是,收购一家现有的公司并将其设备纳为己用。究竟是以收购还是新建的方式成立一家国际子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公司计划进行的经营活动。例如,当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生产最新的高科技产品时,它一般得建立新厂,因为依靠当地的条件要想达到这种尖端技术水平是非常困难的。换句话说,我们很容易在大多数目标市场上发现许多制作瓶瓶罐罐之类的小东西的公司,但是生产最先进的计算机芯片的公司却很少。重新建立一家子公司的主要缺点是耗时太长,因为修建新设备、雇用和培训工人、开发产品等都将花费大量时间。

  与此相反,寻找一家现有的、具备市场营销和销售能力的公司作为收购对象,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办到,因为这一般不需要专门技术。通过在目标市场收购现有公司的市场营销和销售经营这一方式,母公司可以让子公司更快地运作起来。特别是当被收购的公司在目标市场上拥有有价值商标品牌或工艺技术时,收购方式更是一种好的战略[1]

全资子公司的优缺点[1]

  1.全资子公司的优点

企业类型
按所有制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新型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企业
独资企业
公营企业
合伙企业
外资企业
商业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际独资企业
混合联合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按企业形式
企业集团
家族企业
监狱企业
房地产企业
中小企业
微型企业
跨国公司
一人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
按公司结构
控股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国外分公司
国外子公司
按公司性质
股份公司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企业集团
按经营业务
工业公司
金融公司
工商公司
工贸公司
农工商联合公司
技术开发公司
信托公司
投资公司
咨询公司
[编辑]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特许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给母公司

  第二,如果公司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全

  2.全资子公司的缺点

  全资子公司也有两个重要的缺陷:

  第一,这种方式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公司必须在内部集资或在金融市场融资以获得资金。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获得足够的资金往往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国际全资子公司。然而,一国在海外定居的公民可能会发现,他们所具备的独特知识和能力是他们的重要优势(在海外设立的国际子公司非常需要这方面的才能)。

  第二,由于成立全资子公司需要占用公司的大量资源,所以公司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很高。风险来源之一是目标市场上政治或社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稳定性。这类风险严重时可能会使公司的物质财产和个人安危都受到威胁。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可能还得承担消费者拒绝购买公司产品所带来的全部风险。当然,只要在进入目标市场之前充分了解目标市场上的消费者,母公司就能降低这种风险

全资子公司制和内部公司制的区别

  全资子公司制正好与内部公司制相反:全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法人,但却只有事业部制的权限。全资子公司的考核方式是利润中心责任制,所以全资子公司制实际上是一种事业部制

  表: 内部公司制和全资子公司制的区别表

法律地位经济责任
内部公司制委托法人投资中心责任制
全资子公司制独立法人利润中心责任制

参考文献

  1. 1.0 1.1 约翰·J.怀尔德,肯尼思·L.怀尔德,韩委瀛.国际商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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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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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60.166.* 在 2008年5月21日 20:47 发表

此解释中的"2、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这句是不完整的。这一条只是针对“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针对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的《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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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chenjie (Talk | 贡献) 在 2008年5月28日 13:48 发表

同意楼上观点。

回复评论
苦行者 (Talk | 贡献) 在 2008年5月28日 15:35 发表

已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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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您对条目所做的修改贡献。

回复评论
219.238.186.* 在 2008年10月20日 15:18 发表

全资子公司不是中国特有的吧?!

回复评论
122.230.70.* 在 2009年12月29日 00:51 发表

难道台湾不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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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6.132.* 在 2010年1月8日 15:22 发表

122.230.70.* 在 2009年12月29日 00:51 发表

难道台湾不是中国的?!

别激动,他的话里没有这样的意思~

回复评论
124.64.32.* 在 2011年1月22日 22:45 发表

122.230.70.* 在 2009年12月29日 00:51 发表

难道台湾不是中国的?!

你真爱国,难道台湾已经归中国所有···别努力半天,放个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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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林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5月22日 11:33 发表

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更新,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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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泰盛 (Talk | 贡献) 在 2015年4月30日 18:52 发表

211.160.166.* 在 2008年5月21日 20:47 发表

此解释中的"2、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这句是不完整的。这一条只是针对“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针对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的《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谁不知道,装个好懂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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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慈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5月18日 17:59 发表

你行你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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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1月18日 09:24 发表

我就试试能不能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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