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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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道德(Information 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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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道德又称为道德伦理,是指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信息活动各个环节中,用来规范其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和习惯,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还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信息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信息道德的内涵[1]
信息时代人类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是信息行为,信息道德便是信息制造者、信息服务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行为的规范。信息道德是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是人们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道德关系。它不同于传统的道德关系,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建立在电子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是信息技术的派生物。信息道德以传统道德为原型,是信息时代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约束着人们在信息空间的各种行为。另外,由于信息行为既包括网络行为,也包括基于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书籍等)和其他电子媒体(如电视、广播等)的信息行为,所以信息道德包含网络道德,网络道德是信息道德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当前最受关注的一部分。
信息道德的特点[2]
- l.信息道德的自觉性
信息道德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的信念,或是在国家政府的长期宣传教育下自觉形成的。
- 2.信息道德作用的范围十分广泛
信息道德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执行,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叮以涵盖信息事业的各个层次和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着最普遍的约束力量。可以说,凡是信息法律能够调节的,信息道德也能调节,而信息法律不能调节的,信息道德也能调节。
- 3.独特的实施方式
信息道德的实施表现为:主观的、在每个人内心发生的自我反省,或者客观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主要通过舆论调整的行为现象,或者凝结于物的以戒律、警句、格言,或理论、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实施方式。它不具备任何强制力,违反了信息道德,通常只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己内心信念的责备,而不会有任何强制性的制裁手段。
- 4.信息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与信息法律依靠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强制力及暴力性调节方式不同,信息道德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调节是通过社会舆论的评价及人们的良知来完成的,这种调节能够给人一种精神上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遵守。与信息法律的短期效果相比,信息道德的这种调节方式对人们精神的影响是深远的,能够取得长期、持久的效果。这也是当前“以德治因”所追求的精神境界。
信息道德的内容[3]
信息道德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所谓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如对信息劳动的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等,即个人信息道德;后者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扬善抑恶、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即社会信息道德。所谓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
信息道德意识包括与信息相关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它是信息道德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集中地体现在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之中。
信息道德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并以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如联机网络条件下的资源共享,网络成员既有共享网上信息资源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网络的管理规则。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信息道德规范和准则维系的。信息道德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被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决定、所派生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关系。
信息道德活动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信息道德行为即人们在信息交流中所采取的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动;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即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是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
信息道德的培养[1]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信息道德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信息道德教育网络,多管齐下,形成整体性的教育合力,多方面、多角度地促使信息道德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而对于学校教育层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一)提升对信息道德的重视程度
当前,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而信息技术所引发的不良影响也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教育等社会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需要良好道德素养的约束与引导。信息道德是减少信息犯罪的内在因素,是从根本上遏制信息犯罪的关键所在。因而,我们在重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的同时,必须同时关注技术使用者的内在修养,必须重视信息道德的提升。
- (二)信息技术教育要落实信息道德的课程目标
- (三)教育技术专业教材中增设信息道德内容
- (四)利用信息技术,制作信息道德专题网站,宣传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教育属于意识形态教育,而对于意识形态层面的内容,情感体验要好于单调枯燥的说教。因而,除了课堂教学中实施信息道德教育外,还应该占领网络的主阵地与制高点,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构建信息道德案例库和计算机犯罪案例库,提供支持学生进行信息道德交流、评价的工具平台(论坛、博客、微博等),让学生在立体化的环境中体验遵守信息道德的喜悦和实施计算机犯罪的惩罚等,提升自身的信息道德。
- (五)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
自律是一切道德的最高准则,唯有自律,才能使外在的社会规范转化为主体的自觉行动。信息道德教育要以培养青少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为目标,使其信息行为由他律向自律演进。由于计算机网络操作多是一个人面对屏幕的过程,因此,在信息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培养学习者“慎独”的精神,即在别人看不见的时候,在僻居独处的情况下,也要谨慎自己的一举一动,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而不放纵胡为。使学习者养成良好的信息道德认识和行为习惯,将社会对信息行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道德修养,逐渐走向自律。
- (六)将信息道德与普通德育课程结合起来
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道德传统,许多道德标准至今仍适用。因此,弘扬优良的道德传统,赋予其时代精神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要建立新型的信息道德观念,就要吸收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部分,这就要求将信息道德与普通德育课程结合起来,把传统性和现代性结合起来,做到既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规律,又保留民族的优良传统,达到古今合一。建筑起信息道德教育牢固的理论根基。
- (七)建立信息道德教育评估体系
信息道德教育活动的目的是使人们具备良好的信息品质,要达到此目的,就离不开评估体系的建设。信息道德教育评估体系需选用科学的测量和处理方法,通过对信息道德过程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价,调节信息道德教育活动,为道德的目标确立、内容选择、方法选用提供科学的依据,让信息道德教育的效果得到多方认可。
信息道德的功能[4]
- (一)认识功能
信息道德的认识功能是通过信息道德意识和信息道德判断米实现的,信息道德启示人们认识自己所处的信息环境,科学地洞察和认识信息时代社会道德的特征和规律,正确认识自己在信息活动中对他人、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信息行为。
- (二)调节功能
在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问,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关系是紧密而复杂的,在信息的生产、处理和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的冲突。通过信息道德的调节,可以规范个人和团体的信息行为,从而使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关系变得和谐与友好。
- (三)教育功能
信息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培养人们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提高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道德水平。用道德评价使人们懂得信息活动中什么是应该崇尚的,什么是应该摒弃的,从而树立正确的信息价值观念。
信息道德与信息法律的区别[4]
第一,信息道德的范围要比信息法律广。法律能调节的主要是非法行为,而道德能调节的是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道德能调节的,法律则不一定能调节。比如,提供一条虚假的信息,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进行定罪,但是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对这种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
第二,信息道德能在人的心灵深处起作用,表现为人的高度自觉行为。而信息法律依靠的是外部强制力。法律是他控,而道德是自控,所以,在一个提倡以人为中心的时代,信息道德将会越来越引人注目。
信息道德是信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会有一个善与恶、崇高与卑鄙,是与非的标准问题,如果不顾及这些道德准则,法律就难以起作用。正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指出的:“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的”。
文明上网,利于健康。信息道德,品质高高。
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