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空白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保险空白期是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根据我国承保流程,对于一般的业务,业务员签单,预收保费,通知体检,填写报告,客户出具财务证明,提请上级审批,最后承保,时间一般为7天。那么,而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保险空白期出险,到底是以保险公司接受首期保费还是以正式出具保单为生效标志,现行保险法规定不明,所以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
曾经在保险业轰动一时的“信诚案”,纠纷的焦点就在于“保险空白期”。
2001年10月17日下午,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谢某刚交首期保险费并在指定医院完成了体检,次日凌晨1时许,便遭遇意外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提出索赔。一审中,法院以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判决受益人胜诉。但在二审时,法院又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不必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在《保险法》第13条提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但究竟从何时开始算作合同生效,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正是法律上的表述含糊造成了两次判决结果的迥然不同。
在国外看来,这样的保险空白期,通常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上海财大保险系主任许谨良教授介绍,在美国,通常是以保险费收据和附条件人寿保险协议书来明确责任。“这主要用于通过代理人投保时。由于代理人一般未被授予订约权,所以该收据和协议是在代理人在收到投保单和第一次保费时向投保人开出的,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的总部批准。协议书规定,保险从承保日期(投保单批准日期或体检通过日期)起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承保日期之后,保险单签发之前死亡,保险仍有效。当然,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生效规定会有所不同,是从保险单签发和缴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保险空白期的问题有待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必须挑选一个诚实可信、具有良好业务素养的保险代理人,特别是投保后要妥善保管已缴保费的收据,督促代理人及时上缴款项,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并送达正式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