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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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体系是指控制保险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完整的体系。这个系统由保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及其行为构成。
由于保险监管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此,狭义的保险监管者常常为政府部门,即保险监管部门;广义的则包括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保险评级机构;被监管者即监管对象,则包括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一般而言,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基础,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补充,保险信用评级是保险监管有效的辅助工具。
1.政府保险监管
从世界各国保险实践来看,保险监管职能主要由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部门行使。由于各国保险监管历史进程的差异,由政府的哪一个部门作为保险监管部门,不同的国家各不相同:
①英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金融服务局,由金融服务局颁发保险营业许可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资金事务。
②美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各州政府的保险监理署,州保险监理署的工作由州保险监督官负责,全国设立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与监管行动,并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③日本的保险监管机构近年来有所变化,原来一直由大藏省负责,大藏省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大藏省的保险审议会是保险咨询机构。1998年,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接管了大藏省部分保险监管职能。
④根据我国《保险法》,1998年11月18日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关,之后,商业保险监管职能由新成立的中国保监会担当。
2.保险行业自律
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横向协调作用。良好、健全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不仅可以通过营造行业内控环境直接促进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还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支持和补充,甚至在某些领域替代政府监管,避免国家对保险业的过分干预。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3.保险信用评级
保险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保险信用评级也具有非官方性。信用评级的优势在于,将保险人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转变成既反映其经济实力又通俗易懂的符号或级别。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提供评级信息来影响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本身和保险消费者。现实生活中,保险消费者一般都选择信用等级最好或很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里,信用评级进一步增强了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对保险行业的监督作用也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