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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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凋控机制是指影响价格形成、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的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因素的联系、功能与组织形式。
与其他调控机制一样,价格调控机制也离不开一定的组织结构,—定的调控手段和一定的动力系统。当组织结构、调控手段、动力系统确定之后,价袼‘调控机制也必然通过一定的调拧方式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反映出来。所谓价格调控的组织结构是指影响价格形成的各个主体和它们之间的构成状况,和其他调控机制所不同的是,在价格调控机制中,陈了国家指令价外,不仅宏观组织(如国家物价管理机构),而且微观组织(如企业)都是价格形成和变动的主体。所谓价格调控机制的调控手段主要是指影响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各种经济参数,如商品储备、税率、利率、消费政策等。撇开指令价格。引起价格波动的动力大致来自于宏观与微观两方。从宏观角度看,主要是社会安定或社会利益,从微观角度看,主要是市场活动主体的物质利益。在受控的市场机制中,价格炬是在社会利益和各个市场主体的物质利益的共同推动下发挥自己的功能的。价格调控机制的传导方式主要是指价恪形成或作用于经济活动的通道,如以行政通道为内容的传导方式和以市场通道为主的传导方式。
传统价格调控机制的形成、演变及其功能作用[1]
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价格形成、价格调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计划为其特征的价格调控机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随着高度集中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
解放初期,由于长摊战乱的破一。传统价格调控机制的形成.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价格形成、价格调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计划为其特征的价格调控机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随着高度集中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解放初期,由于长摊战乱的破坏和国民党腐败统治的历史渊源,我国的价格状况极其混乱,既有封建官僚卖办为主体的垄断价格,也有小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价格,甚至含有前商品经济时代的以物易物的实物价格形式。在市场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价格行为紊乱,缺乏最基本的组织规范,物价失控现象非常严重,价格暴涨暴跌,极大地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当时的环境巾,急需整肃市场行为,对价格实施有效的控制。经济运行中对于价格调控的这种客观需要,恰巧形成了与苏联模式为基准的集中管理体制对接的契机。因此,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们就开始采取了一些行政手段控制的办法。这种办法,在生产资料储备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随着国家掌握国民经济总体命脉的大业的完成,日益定型为一种较为强硬的价格管理办法。价格形成计划化,价格形成主体单一化(只有国家才能定价)、价格功能简单化(为计划服务、成为计划综合平衡的核算工具)。
按时间序列划分,首先纳入集中管理范畴的主要是一些生产资料以及少数战略物资,如煤、电、石油、粮食等,随着所有制改革的进展,对于已经改造为全民所有制乃至少数集体所有制的行业产品,包括纺织、轻工、食品等的价格管理权也逐步收归国家,到五十年代中后期,即“一·五”结束前后,全社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已由国家集中管理,约占全社会商品量的96%,其余的少数三类小商品仍由市场机制调控。由此,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形成了以直接调控为其要义的价格调控机制,在以后二十多年中起着主宰经济活动的作用,扮演着经济活动舞台上的大“主角”。
五十年代以来,传统体制下的价格调控机制尽管几经演变,但直到一九七八年以前均无实质性的变化,只有价格直接管理范围和品种多少的一些微观变化。因此,僵化和缺乏市场弹性一直是传统型价格调控机制的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在价格调控机制的各个构成要素中表现为:
1.价格形成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商品生产看与消费看,组织结构呈现出微观经济主体缺位的畸形状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与经济地域的划分,我国传统的商品价格形成是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的,随着行政级别的变化,商品按其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分属于不同级别的物价管理机构定价并实行管理,但不管这种级别如何变化,也不论这种物价管理在行政范围内如何取权收权,国家作为价格形成主体这一本质特征始终没有改变,因而始终没有摆脱价格调控机制的僵化状态。
2.价格形成过程不是各个利益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即利益推动)的结果,而是行政命令的产物。传统体制下,由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受计划的约束,价格也仅作为一种统计核算工具,为计划决策提供服务。人们过多的强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一致性,而不承认或者不重视经济主体的利益差册与利益要求,忽略了在商品经济时代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利益诱导功能,在极力否认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根本不依据价值规律的要求,供求变化的状况而定价,因而在价格调控的决策中,抛弃了经济效率的追求,始终把“社会的安定”,物价的固定不变作为定价和价格管理的价值偏好,根据这种价值偏好来确定一定时期,一定品种的商品价格。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完全受制于客观经济颈境和历史的缘由而不得已的价格行为,如对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处理。但是,不管国家依据怎样的原理,凭借怎样的手段进行价格决策,始终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兼顾价格形成所涉及的各个经济活动主休门的利益要求与利益差别,各个利益主体也始终是处于一种“包子打狗'的状态,即无选择的接受国家定价。
3.价格既不在市场中形成,也不是通过市场传导给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行政渠道与生产者和消费者见面,带有浓重的强制性。传统价格调控机制由于组织结构的单一化,利益主体的模糊,决定了传导方式的单向性,即由国家将价格信号传递给生产者与消费肴的纵向传导方式。传统体制下,国民经济的每一项经济决策的出台,都是由经济运行的操纵看国家及其所授权的各种职能机构以“红头字”文件的方式逐级下达的,直至生产者(经营者),进而产生各种经济行为,对于价格来说,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不同,各种商品的价格决定源于各级主管部门的'红头宇”文件,并按行政管理权限逐级下达,直至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至于横向的传导是不需要的,甚至于价格信号的反馈也丢失了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4.价格体系处于凝固状态,各种差比价关系大都呈紊乱状态,扭曲的价格结构也势所必然。传统体制下,价格组织结构的单一化,使得国家在整个价格决定的大舞台中唱“独角戏”,加之人们受客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制约,因而客观条件限制了国家不可能根据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和供求关系的变动适时对全社会上百万种商品的价格作出合乎价值规律运动的反映,及时对各种商品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难怪乎传统价格体系长期处于超稳固状态。
高度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是以否认商品经济规律,否认价格的市场特性为其前提的,在这种价格管理体制下,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型价格调控机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始终—以国家控制定价,进而控制物价变动和物价总水平为其轴心,其结果是价格的功能或被扭曲,或几近丢失。这点我们可以从传统型价格调控机制的实际功能作用中具体看到。透过我国过去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型价格调控机制的功能作用的“庐山”真面目:
第一,传统价格调控机制在稳定物价水平方面的作用较大。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中的价格形成主体具有单一化结构,国家成为价格决定的主要支配者,而作为商品卖看(企业)与买者(消费者)却居于次要的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囤家定价,不可能参与价格的形成。一般来说,国家;除了特殊情况提高部分商品价格外,通常不存在计划市场范围内诱发物价上涨的直接动因,实际上,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供应短缺的条件下,这种物价上涨的直接动因被人为地压制丁。一方面,相当多的企业(主要是原材料、基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企业亏损的现实,而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的企业坐享其成,可以不费“吹灰之力”便可获得较多的利润,只是国家以“抽肥补瘦”的形式掩盖了这种由于价格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盈亏现象。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建国初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的近三十年只调整过几次部分产品的价格,相当多的商品价格是长期不变。据统计,从建国初的1950年到1978年,我国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只上涨了35.9%,年均不到1.3%,很显然,从国家物价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统计报表上看,物价总水平是平稳的,人们因此而养成了物价稳定就好的习惯心理,这给以后的价格改革不同程度地带来了一些困难和阻力。但是,不能不看到,在国家统计报丧物价总水平稳定的表象下,隐藏着非公开的价格波动,这些非公开的价格波动是以“黑市”的存在为其背景的,即使是在价格管制十分严格,大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集市贸易活动之中,农村广大集镇上的“黑市,仍然按照它惯有的秉性活跃着,农副产品(包括一级、二级农副产品)在甜黑市”上都可以找到它受市场供求影响而变化的脱离价格管制的价格波动的踪迹。一边是物价呈超稳定状态,一边是物价的纷繁波动,这一事实充分说瞬传统价格调控机制的物价的稳定是很有限度的,价格的直接控制不可能覆盖经济运行中的全部商品。
第二,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使价格长期地严重地脱离其价值,不仅影响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而且使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稳定下来,资源配置缺乏准确的信号引导。由于组织结构的单一与动力系统的不健全,传统调控机制中的价格受国家行政命令的束缚而处于凝固状态,在税稳定物价,就是稳定人民生活”的思想影响下,价格的合理调整变得很遥远。但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生产条件在不断变化,各种商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因而商品的价值总是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之中,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格,也应随着商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样商品价格的提高和降低,应该成为宏观管理过程中经常的活动内容,如前所述,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无法也无力对全社会的商品价值变动作出准确的评判,检测,因而很难按商品价值的变动来调整商品的价格,于是,偏离价值的商品价格便大量地存在于经济运行之中,与国家自觉利用价格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供给的初衷相悖。
在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下,国民经济投入产出分析缺少严格统一的质量标准。资源配置因缺乏价格信号的引导而变得方向不明确,只能按照经验和主观意志毫无根据地分配人力、物力和财力于各种产品的生产。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投资是固定资产形成的主渠道,也是改变资源配置格局的唯一途径。尽管在国家投资中长官意志起主要作用,但投入产出效益的分析对其也能产生实际的影响,这样价格以及由此而得出的国民经济各种价值指标的真实与否便成为评判各种项目可行性的标准之一,显然,传统体制下的相当一部分价格没有或没有完全达到真实反映价值的程度,因此,更放大了各项投资政策发生偏差的可能性,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不仅没有通过新增投资,重组资源配置结构而得以改善,反而继续存在下来,长线产品不能得到抑止,短线产品的生产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其结果是导致经济结构沿着不合理的方向越走越远,以至产业结构的演变上出现农业、轻工业等落后于重工业的违反产业结构演变规律的现象。
第三,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使价格牵动资源流向方面的功能受阻。价格的固定性,不仅没有反映商品价值的变化,而且也没有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随着生产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的进步,生产、消费结构总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商品价格的变动,资源(资金、劳动力等)配置结构与流向也相应随价格信号而变化。一般来说,某一商品价格的上升会吸引各项资源流入该商品生产领域,使资源呈向心状流动,而价格的降低则会导致各项资源流出,使资源皇离心状沉动。由于传统体制下价格的固定性,使整个资源配置呈现凝固状荔价格无力发挥出这方面功能。
价格调控机制的着力点及其调控手段[1]
l.价格调控机制的着力点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小,价格调控机制的落脚点应该放在对各价格行为主体的决策方式的调控上,而不是价格的决定上。一般说来,商品经济发展讨价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商品供求总最与结构上的均衡是否符合经济运行的规则,价格调控机制的功能发挥则依据于;汀场商品供应与需求的变化和物价总水平的升降。因此,汁格调控机制的着力点应主要集中在对市场商品供求灼调控与物阶总水平的调控上,进而影响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决策。
物价总水平的调控。当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放入市场,完个受市场调节后,物价总水乎的波动在所难免。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各种商品的生产条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对商品生产者来说,则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使商品生产的成本升高或降低,各种市场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总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趋于上涨,而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趋于下降,这种价格波动恰恰是价格趋于价值的过程!因此,价格水平的波动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如果说由价格结构变动所引起的物价总水平的波动是正常的话,那末,由通货增加而引起的物价总水平的大幅度上升则就反常了。对于价格的宏观调控来说,并不是要阻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波动,而是要防止或纠正物价总水平因通货增加而产生的波动。从这一点说来,物价总水平的调控应成为宏观调控的苜要着力点。
商品供求状况的调控。如前所述,一方面商品供求的状况决定着价格的高低。另一方面,价格的升降又影响着商品的供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市场活动主体的价格行为、像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价格的高低会随供求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商品活动中,国家可以不直接控制各个市场活动主体的价格行为,只需要调整他们的价格行为赖以发生作用的环境就可以影响他们的价格行为进而引导价格的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因此,通过调节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关系,制约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价格调控机制的又一着力点。
2.调控物价总水平和商品供求的主要手段
既然,物价总水平和商品供求状况已成为社会主义商,钻;经济中价格宏观调控的着力点,那么,我们顺理成章需要深入讨论的便是调控物价总水平和商品供求状况的主要手段。根据我们所要追求的价格管理体制所给出的内外部条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中对物价总水平和商品供求状况起作用的手段既有经济的,又有法律的和行政的,这些手段主要包括:货币流通量的收缩,商品物资的吞吐,成本法、价格管理条例,折旧比率的限定,最高最低限价,国家定价,税率调整,汇率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货币流通量的收缩。物价总水平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函数,在市场关系中,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大小总是相互对立和比较而存在的。在这里,有效需求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流通中货币流量的多少,流通中货币量过多是造成需求膨胀和物价总水乎上涨的直接根据,因此,控制货币流通量就等于控制了需求水平,收缩货币量,就等于收缩了社会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的收缩意味着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动力源已经丧失。这样,就可以使物价总水平维持在一个适当的幅度内,促使物价波动的走向向有利于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方向转化。
商品物资的吞吐。货币量的收缩从总水平的角度调控着物价的波动,而商品物资的吞吐则从结构方面调控物价的波动。当其市场上某种商品(如粮食)出现暂时的供过于求的情况时,为了保护生产者利益,使该种商品的生产不致萎缩,国家可以通过商品物资的存储,及时吸收市场上的过剩商品,以于整体经济发展较为有利的价格维持该种商品的供求均衡,而一旦市场上出现商品短缺,又将存储物资投放市场,以调剂供求,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品吞吐,在这里起着平抑物价,维系局部均衡的作用。
税率、税目的调整。在我回的税收体制中,流转环节的税收是价格的直接构成要素,眦,对这部分税目及其税率的调整,可以促使价格在其他构成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发生变化。当我们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需要限制某种产品的发展时,国家可以采取提高该种产晶的税率而增大其成本,使市场价格上升,而限制消费反过来限制生产。这里价格上升是税收调整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市场力最白发作用的产物。
汇率的调控。汇率作为国际间商品,资金变动的函数,对一国与他国的社会商品的流通量、资金的进出量起直接的调控作用。这种作用会通过进出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比较而影响国内市场上的商品的价格,尤其对开放程度很高的冈家来说,这种影响更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将日益频繁,这种变化将在汇率与国内商品价格的相互关系上表现出来。因此,通过汇率的调控来影响国内商品物价的波动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利用汇率来调控国内市场商品价格的能力还很低,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过程中,应慎重使用汇率这一调控手段。
最低、最高限价和国家定价。主要采取改变市场环境的办法调控物价总水平和商品供求状况的办法引导物价的波动并不排斥国家通过最低最高限价和国家直接定价的办法控制物价的总水平和其结构变动。这种直接或半直接的调价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也是非常有效的。这不仅仅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中尚存在着少部分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而且经济运行中常常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当某种商品出现暂时的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而社会对这些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过大又难以承受时,就可以采取最低或最高限价的方法,使价格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经济活动中通货膨胀已经大到使经济运行难以为继,整个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绝境时,国家甚至采取冻结物价的办法也是需要的。
价格管理条例和法规。为了保证企业价格行为的合理化,国家可以颁布各种价格管理条例和法规,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干预企业的价格形成。一九八七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我国价格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第一步,在我国价格管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