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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民办教育集团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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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最大民办教育集团崩溃

  赫赫有名的南洋教育集团,曾经的中国民办教育的翘楚,最高峰时,在全国拥有12所幼儿园至高中一贯制学校,2003年时总资产价值人民币13亿元,在2004年底被中国教育联合会授予惟一的“中国民办教育最佳品牌”。

  仅仅一年后,南洋即全面崩溃。2005年入秋,到期的各校教育储备金无法兑现,从而引发全国南洋学校的挤兑——至年底,济南、青岛南洋学校停办,大同、洛阳等校由各地政

  府接管,南洋集团董事长帅建伦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定为A级通缉犯并被抓捕。

  更为惊人的是,2006年5月,济南南洋学校的两任校长和一任财务主管被押上法庭,被控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衰败

  2005年初冬,曾经的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被誉为“航空母舰”的南洋教育集团衰象毕露。

  此时的南洋尚有七所学校,分布于全国五省。各校情况几乎完全一样:到期的教育储备金无法偿还,家长不停追讨;欠供货商大量货款,连暖气和水电都无法保证;教学秩序无法维持,教师为拖欠的工资罢课。

  一句话,学校没钱了。各地教育局派工作组进驻后,发现学校账上都只有几千元。

  问题集中在教育储备金上。所谓教育储备金,是从1993年开始被民办学校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由广东英豪学校董事长陈忠联发明。其操作方式是,家长一次性交一笔钱给学校(不同阶段、不同学校从8万元~20万元不等),此外不再缴纳学费和伙食费。而收取的储备金,则由学校开设新校,或用于投资其他领域。待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以投资获得的利润,或新生缴纳的新储备金,将教育储备金全额不加利息如数还给家长。

  在南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教育储备金一直是集团的脊柱,也是后来南洋崩溃的直接原因:到期的教育储备金无法偿还,频遭挤兑,最终将各地南洋学校压垮。

  封校

  2005年秋,济南市教育局牵头的工作组进驻济南南洋学校。“教育局一直许诺说,政府会负责到底,教育局会支付学校的开支,包括老师的工资。”一位施姓学生家长说。

  从夏天的挤兑风波开始,家长们非常清楚学校已是“气若游丝”。但很大一部分家长,尤其是毕业班的家长希望将学校维持下去,至少到孩子参加了高考和中考之后。

  2005年11月,由于学校无法开支,济南市教育局曾发动全市公办教师募捐,每人为南洋学校捐100元。但每月不菲的运营成本,不是靠募捐可以维系的。当时学校人心浮动,教师们由于领不到工资,曾出现短暂的罢课。也许,这是教育局最终作出封校决定的最重要动因。

  封校决定的出现,让家长和学生感觉“措手不及”。

  2005年12月17日傍晚6时许,毛伟送读小学的女儿回南洋,很意外地看到校门口黑压压站着几百名警察,里面还有部分是戴着头盔手持警棍的防暴警察。

  这一天正是小学生返校的日子,而中学生则在校内正常上课。毛伟回忆,当时警察把校门口封住了,只允许一个家长带一个孩子进去,收拾完东西出来。和警察站在一起的教育部门官员解释说,学校解散,办学许可证已经吊销,剩余的学生将被分流到市里各个中小学。

  “我们也是为你们考虑,减少你们的损失。如果把这个学校继续办下去,家长的损失更大。”当时在场的教育部门官员说。

  后来在法庭上,北京的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学校财务主任袁国霞的辩护律师李方平曾对此提出异议,“吊销办学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局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没有召开听证会,而且立即收缴了公章,连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都剥夺了,这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强行分流的方案第二天开始执行。学生和老师抱头痛哭整整一夜。12月19日,孩子们一步三回头地走出校门。

  2006年5月15日,记者面对的济南南洋学校看起来一片破败,田径场上的草已没过膝盖。

  2006年1月18日,太原市教育局也宣布,山西南洋学校停办。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太原市教育局在南洋学校原址上建立了“太原市第三实验中学”。教育局声明,南洋学校的学生和老师一概留校,教育局只是“借用”南洋学校的校舍办学。而学校的一切运行费用,目前都由教育局承担。

  艰难的善后

  但家长的储备金问题并没有解决。

  在停办之前,太原市教育局曾向山西省政府申请,由山西大学并购山西南洋学校。其理由是,山西南洋开办之初,山西大学就是第一举办人——山西大学每年从南洋学校收益土地租金50万元;根据12年前的协议,学校举办28年后,山西大学将无偿收回土地包括其上的建筑。

  太原市教育局的消息称,并购申请由于山西大学的抵触而于去年12月份搁浅。

  “问题是,我们觉得现在没人管了。”在太原,山西南洋的老师和家长都这样对记者说。家长等待的是自己的储备金,而教师从去年底开始只得到每月一千元的生活费,之前欠下的工资怎么清算,也没有一个说法。

  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长施永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来的计划是由家长申请学校破产之后,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教育局出资将学校购下,然后以“实验中学”的名义,纳入公办的学校序列。可是,山西南洋由于建校早,基建折旧率高,家长们唯恐学校破产后资不抵债,坚决不肯申请破产,而要起诉学校的第一举办方山西大学。

  但此案一直不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济南南洋被诉

  根据检方公布的资料和吕军等人的陈述,济南南洋学校的大致情况如下:2002年,以服务业主导产业的山东省特大型企业山东三联集团首先找到了南洋。此时三联集团在济南历城区获得了大约7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邀请南洋学校进驻办学拉动此地的价值。于是,北京南洋和山东三联共同投资成立“济南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南洋占90%股份,以下简称“济南南洋公司”),法人代表是南洋集团的首任董事长任靖玺。接着,以济南南洋公司的名义,于2002年投资建立济南南洋学校。学校当年开学,并与原青岛南洋的副校长吕军签订校长聘用合同

  各地南洋的学校和公司基本上都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受北京南洋集团垂直管理。学校和集团之间,收支两条线,学校收取的储备金和学费统一上缴集团,或根据集团的指令与南洋其他学校进行资金调拨;开支则根据每年学校申请的预算,由集团批准后执行。

  校长受集团直接领导并负责学校的正常教学和行政,对财务只有行政协调职能,而财务的业务领导是集团财务部。

  2002年至2005年,济南南洋学校向家长共收取教育储备金人民币近1.1亿元,截至开庭时,尚有1.02亿元未返还。而根据检方提供的材料,济南学校的教育储备金被南洋集团提取,或受集团指令调向其他数所学校;同时,总部和其他学校也曾经向济南南洋划拨资金

  由于南洋各校资金受总部直接控制,能够解释这一切的人,只有第二任董事长帅建伦。帅被捕后,现被青岛警方监视居住。法庭上,辩方律师曾要求法庭提帅建伦到庭作证,被拒绝。《中国新闻周刊》曾向青岛方面申请采访帅建伦,截至发稿时,没有回音。

  检方没有追究教育储备金的资金去向和现状,但是认可了济南南洋目前的资产评估结果为1.4亿元,大于所欠的储备金额。庭审持续两天,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宣判。

  成败萧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存款利率极高,教育储备金即使只放在银行里不动,也能有10%以上的利息可拿,足够学校的日常运行。

  另一方面,教育储备金的约定还款时间非常长,往往高达十年甚至更长。所以,假定宏观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和生源数量没有剧烈的波动,后债还前债的稳定性很高。当时,教育储备金被民办教育界当作“先进经验”推广全国。

  由于教育储备金形式被民办学校普遍采取,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出现了飞跃,据其创造者陈忠联回忆:“两年时间,带动了广东省40多所民校,融资100亿元。”而在全国范围,当时有媒体报道说,有多达近千家民办学校都采用了教育储备金模式。

  但在国家政策层面,教育储备金一直处于“妾身未分明”的状态。早在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曾下发《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目前对于申请举办收取高额储备金的学校,暂不审批。”但这份《通知》没有影响包括南洋在内的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在全国成立。

  提供这份文件的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长施永宁向记者坦陈,此份文件,包括后来的其他文件、法规“可操作性是很差的”。

  2002年,济南南洋学校成立之初,财务主管袁国霞曾向济南市物价局申请储备金的收费许可证,未获批准。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在法庭上,袁国霞和吕军回忆说,济南教育局的局长都参加了济南南洋的开学仪式,曾把南洋进入济南称为“招商引资的重大成果”。有家长说,在考察南洋学校的时候,他们也通过济南教育局的咨询电话询问过一次性收取储备金是否有风险。教育局的人员回答家长:“我们会监管这些资金专款专用。”

  2006年,南洋集团由于储备金问题崩盘。施永宁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把南洋称为“持续十年的骗局”。后来面对《中国新闻周刊》,他说自己的话被曲解了。

  时至今日,在太原和国内一些其他地方,还有不少学校在收取教育储备金。施永宁说他知道这个情况:“问题是我们的执法能力有限。和南洋一样,储备金收上来后走公司的账。我们不能干涉私营企业的正常运作。而他们的年审,也能够通过。”

  但谁也无法预料,1998年起,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内需严重不足,央行为了刺激内需而连续降息8次,鼓励消费。这使民办学校借收取储备金变相高息揽储的操作,成为高风险的泡沫。

  也是在广东,使用教育储备金的学校首先遇到资金断流。1997年广东华夏学校发生教育储备金的还款困难。经查,董事长戴俊明将6000余万元教育储备金投入房地产开发,遭遇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资金链断裂。最后,戴以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据刑法272条)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受此案的刺激,1999年1月25日,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粤教策(1999)2号文”,叫停教育储备金。一年后,广东省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广东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允许民办学校在5年内分期偿还教育储备金,未偿还余额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允许学校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等。

  叫停教育储备金的公告一出,家长们风声鹤唳,各个民办学校立即遭遇了挤兑狂潮。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建记得,当时的民办学校,死了差不多80%,活下来的不到10家。

  信力建对教育储备金的操作做如下比喻:钱拿来以后,必须分成两只鸡,一只孵蛋(指学校的运营),一只下蛋(指投资获利反馈学校)。而1998年降息之后,下蛋的那只必须爬出窝去觅食生下蛋,因为窝里(指银行)的温度已降至冰点。

  信力建认为,强制教育储备金学校“硬着陆”,无异于杀鸡取卵。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根据刑法176条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个罪名。曾为德隆案辩护的律师陶武平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说:“1997年《刑法》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隔8年之久最高法院仍无任何配套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该项罪名有一个要点:“不特定”的公众。2003年河北孙大午案中,由于集资对象是公司的员工,因此被定为“特定”。这成了后来孙大午免于牢狱之灾的一个要点。

  在5月济南南洋案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向家长集资,算不算“不特定”的公众?另外,三名被告人是南洋的雇员,根据集团的要求收取储备金,钱也全都由集团统一控制和调拨,是否应为此负责?庭审间隙,本刊记者也曾就此问题和公诉人交流,公诉人不置可否。

  目前,南洋各校校长、财务人员、集团管理人员可谓是人人自危。因为此例一开,他们都在理论上负有刑事责任。包括全国数百所民办学校的校长和举办人,只要收过教育储备金,也将面临同一处境。

  教育储备金争议

  任靖玺曾在2004年著名的《万言书》中说,教育储备金是被“逼”出来的——“银行不给贷款,理由有两个。一、按《担保法》第九、三十七条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益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二、当时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投资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极大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入热情,2002年底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以“合理回报”解决了营利的问题,在2004年4月开始的《实施条例》中,又规定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但是,这“一定比例”是多大,没有规定,也很难操作。

  而1995年3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条规定一直未做修改。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中心主任张铁明也说,既然民办学校校产不能抵押,银行不能贷款,就只有向民间进行融资。如果买壳上市,则又有教育资金不得挪做他用的限制。

  1993年,在金融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夹缝中,依靠教育储备金的方式,南洋教育集团获得了惊人的扩张。至最高峰,南洋在全国前后拥有12所南洋学校(15年一贯制)和一所大学。其教育储备金的单笔最高收费额(“金证”),也从一开始山西南洋的12万元,涨到了2004年时济南南洋的32万元。

  此后当南洋因教育储备金导致崩溃时,教育储备金几乎成了千夫所指的“老鼠会”。

  南洋易手

  南洋被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7000万元,任靖玺在转让前即声明,这笔钱他个人分文不取,全部留在南洋做滚动资金。

  2004年7月,应帅建伦的要求,任靖玺完全退出南洋。

  数位南洋的高管都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他们对于任靖玺的决定感到“情理之中,意料之外”。他们记得当时任非常消沉,心灰意懒的态度日趋明显。

  10月,任靖玺发布自己的《万言书》后,远赴海外。

  回顾后来南洋的惨状,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任靖玺是金蝉脱壳,把“绞索”留给了帅建伦。但当时南洋的一位高管并不同意这种说法:“当时南洋的确在走下坡路,不过账上还有几千万的流动资金,而且靠着透支信誉支撑了又整整一年。帅建伦如果按约注资,盘活南洋是没问题的。”

  从未兑现的注资

  帅建伦出资7000万元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

  根据“ST佳木斯纸业”的2005年年报,深圳发展银行于2004年6月向“ST佳纸”提出诉讼。事情的原委,是2001年11月深发展罗湖支行向“ST佳纸”发放贷款3亿元。但公司未按合同按时付息。深发展要求“ST佳纸”立即偿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罚息等。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被银行起诉追款,不仅表明现金流抽紧,拆解能力严重下降,更意味着最大的信誉危机。而此时,恰逢宏观调控“渐入佳境”,各地银根抽紧的当口。但在后来“ST佳纸”的年报中,此次诉讼的结果从未出现。帅建伦后来如何渡过这个危机,是否动用了南洋的现金和资产,现在还是一个谜。

  此时,任靖玺已经不再是南洋的大股东,董事长是帅建伦。南洋当时的部分高管告诉记者,曾有高管向任提出,对帅的拖延拒不履约提出起诉,申请转让合同无效

  任靖玺只回答了一句:“这官司打起来,消息传出去,对学校的影响太大了。”

  最后的挣扎

  2005年9月份,已是焦头烂额的南洋集团迎来了第三任董事长蒋国斌。

  蒋从2003年开始,是帅建伦的财务顾问。2005年9月21日蒋和帅建伦签署了一揽子收购协议,从帅手里买下了中亚财富和北京南洋集团的三个公司,以及山西、大同和济南三校,成交价格为75万元。

  后来蒋国斌向警方承认,这个钱他没有出。

  2005年10月12日,拿到南洋各校公章的蒋国斌奔赴太原,他的计划是:“和当地的教育局领导接触,了解一些实际的情况。然后回到北京,和帅建伦以及潜在战略投资者商讨,拿出一个重组整合南洋集团、彻底解决教育储备金的可行性重组操作方案。”此时,蒋没有得到南洋的财务资料,当时他和帅约定回京后再做正式交割。

  不料刚到太原,蒋国斌就被追讨教育储备金的家长包围。“不得不”和家长们同吃同住了一个多月——实际是被家长们变相扣留。蒋后来说,他一直和帅建伦反复沟通,却一直没有得到帅承诺的资金汇来。

  11月17日,帅建伦在黑龙江黑河口岸被捕。同一天,蒋国斌和两位家长代表去教育局磋商时,借故跑了。回到北京的蒋国斌再也找不到帅建伦及其部下,便在网上发布他的公开信,宣布与帅建伦的转让协议中止。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正在向法院起诉,要解除和帅建伦的转让合同

案例点评

  南洋教育集团的发展和衰败,有复杂的原因,集中了我国民办教育的诸多问题,值得

  认真研究和总结教训。但当前最紧迫的,是妥善处置善后事宜,依法保护学生家长的利益和南洋教育集团的资产。

  如果采取简单化的处置,不恰当地定为刑事犯罪,随意处置南洋资产,将会造成新的动荡,形成新的纠纷和问题,有损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1.历史理性地认识教育储备金模式

  “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创造的一种特殊教育收费形式。当“教育储备金”学校的财政危机显露后,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于2000年2月出台《关于解决广东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因而,虽然广东是“教育储备金”的发源地,但却较好地化解了危机,没有发生如南洋集团这样的恶性事件。

  风行十多年的“教育储备金”模式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办教育发展过程出现中的一种摸索,历史已经为它划上了句号。南洋学校事发之后,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卸责,称这是一场“骗局”,公安部门则视“教育储备金”为一种金融犯罪,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的特定环境。

  2.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即便从法律的角度看,收取教育储备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性质也完全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这里,“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单位。而南洋学校对教育储备金的收取对象严格限定于就读南洋学校的学生家长;一旦该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则予以退还“教育储备金”。既非来者不拒,也未约定明确时间和利率,与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存款有严格的区别。

  近年来,各地因收取“教育储备金”而倒闭的民办学校屡见不鲜,各地几乎都将其定性为民事案件,对办学单位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甚少,少数的几起也是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起诉。经向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界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资深律师讨教,大家普遍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目前缺乏相关司法解释

  南洋教育集团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模式,下属学校均无人、财、物的调配权,对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的南洋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拘押,追究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罪”,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应当尽快依法改变。

  3.公正公开地处理“南洋”的财产清偿

  尽管南洋教育集团的经营失败,但就其资产及负债状况而言,总体上是资产大于负债。如果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全盘清算,各地学生家长所交储备金不仅能够偿还,还会有不少盈余。但是,由于事发之后媒体广泛报道且定性不准,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闻风而动,各行其是,大量拘押人员、查封学校和有关人员财产。由于南洋集团的财产数额巨大,各地查处的积极性很高,使人担心在无人为南洋资产负责、缺乏监督、墙倒众人推的情况下,南洋资产的清算难以公正进行,很容易被权力部门贱买或形成新的经济问题。

  4.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和清算机制

  民办学校主要靠收取学费维持运行,缺乏正常的贷款、融资渠道,近年来出现各种问题而破产倒闭的不在少数。为此,亟待建立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预警和退出机制,完善学校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办法。

  目前,一些省市在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时,根据地方的实践已经做出了一些设计。如浙江省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依法处置剩余资产。民办学校清偿各类债务(含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后的剩余财产,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连本计息返还出资人;返还后剩余部分转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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