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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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从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质押贷款并非一种贷款产品,而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贷款应该是国内最早开办的个人贷款业务,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就已经有银行开办此项业务。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1、贷款风险较低,担保方式相对安全
由于借款人需将价值充足、变现性强的权利凭证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风险较低,担保方式相对安全。此类贷款的风险控制重点是关注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变现性,因而银行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方面可以有所省略。
2、时间短、周转快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是急用,要求效率较高,办理时间短,手续简便。
3、操作流程短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在柜台办理,按照网点授权大小进行审批,同行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便于核实,效率较高。同城同业、异地同业的权利凭证核实手续还要共同遵守,以防止欺诈风险。
4、质物范围广泛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个人有处分权的很多权利凭证都可以出质。
1、贷款对象
个人质押贷款的对象主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境外自然人;
(2)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质物作质押担保。
2、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各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以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3、贷款期限
对于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规定不超过质物的到期日。用多项质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质物的最早到期日。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以保单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中国银行则按照质物的不同对贷款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用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到期日,如果使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任意还本、利随本清法,按月还息、分次任意还本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还款方式,各银行规定略有差别,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5、贷款额度
各家银行对个人质押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质物不同的个人抵押贷款,其贷款额度也有所区别。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个人质押贷款额度单笔(户)最低1万元(含1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个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通过“乐当家”理财卡自助质押的,贷款起点可以为1000元(含1000元)。中国银行则根据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不同,确定其贷款额度,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账式国债账户余额的80%。
个人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贷款的受理与调查、贷款的审查与审批、贷款的签约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业务操作重点在于对质物真实性的把握和质物冻结有效性的控制。
1、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出的质押贷款申请后,应对质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检验质物是否已经冻结或设定质权,票面记载的事项与银行内部的记录是否一致。
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应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并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提供本人名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贷款收款账户。经办人员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收款账户户名、身份证号,与借款人身份证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整理贷款申报审批资料送交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经办人员在完成上述受理和调查工作后,应及时对质物进行质权设定。将“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连同质物凭证原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本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审批。
2、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审批人员收到材料后,对于符合网点审批质押贷款权限和要求的,可以由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在本网点的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审批。对不符合网点审批要求或不在网点审权限内的,超出网点审批权的或者网点无质押贷款授权的,根据申报材料和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操作的有关规定审批。
3、贷款的签约与发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以及其他相关人,确认签约的时间,经办人员应按照审批意见,指导客户填写“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对于网点审批的,执行质权设定/贷款发放和贷款结清/解除质权必须换人操作。本网点经办受理调查业务的柜员不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应指定其他柜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要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贷款发放人员应核对质物凭证、“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的相关要素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完成开立账户、划款等账务处理。
4、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和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
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人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贷后管理
(1)贷后检查
借款人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借款人的信息。
质物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物冻结的有效性检查;质物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等。
(2)贷款要素变更
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一般应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
关于贷款展期间题,各家银行视质物的不同,规定也不相同。
(3)贷款本息回收
借款人按“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客户凭结清证明、质押收据和本人身份证件领回质物。
(4)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