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反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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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反一保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用于维护公平贸易,依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企业遇到的贸易官司越来越多。反倾销问题已成为企业走出去亟须解决的问题。
“两反一保”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临时性的WTO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反倾销是对来自其它国家的倾销行为予以反对和禁止的行为,而反倾销壁垒即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手段。反倾销壁垒形成的原因在于WTO的有关协议明确了各国一些法律的合法性,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于是各成员国纷纷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白热化,使反倾销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二)反补贴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提供财政支持。反补贴措施是指因一国实施出口补贴而遭受损害的另一国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也是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双重影响,如合理使用则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而过度使用便会成为限制他国商品进口的壁垒。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在实施程序方面相类似,主要差别在于:反倾销的重点是出口企业,而反补贴调查的重点是出口国政府;另外反倾销比反补贴调查时间长。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当一国的某种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带来严重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实行高关税或进口配额等限制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工业和农业的目的。而且进口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不管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贸易竞争是公平的,进口国也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r0的国际规则,因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借助保障措施对它国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形成了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r0一般性保障措施、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
“两反一保”除了具备传统非关税壁垒的灵活性、有效性、隐蔽性、歧视性等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点:
(一)具有双重性和争议性
“两反一保”是WTO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或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的合法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许多WTO成员却都以此为由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这又不合理,易引发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
(二)针对性色彩更加浓厚
“两反一保”因为得到了 WTO协议的认可,所以它可以针对个别国家采取单边的行动,限制进口的反应迅速,效果显著。另外,目前遭遇“两反一保”措施调查的产品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相对过剩的产业以及对环境高污染的产业,如橡胶化工、轻纺、钢铁、冶金等。
(三)具有复合性、动态性和连锁性
“两反一保”的实施,不再局限于传统、单一的方式,而是与很多壁垒通过相互作用,形成新的综合性贸易壁垒,并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其实施还易引起连锁反应,会从个别产业扩展到整个行业,甚至相关行业,且一国实施非关税壁垒后还容易被他国所效仿,导致从一个国家波及多个国家。
1.反倾销、反补贴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来是对倾销和补贴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由于倾销和补贴是非公平贸易行为,人们总是从反倾销、反补贴的正义性来看待各种反倾销、反补贴行为,而忽略了对反倾销、反补贴背后的动机的探究,久而久之,就导致了某些国家的企业或政府出于不正当的动机,以反倾销、反补贴为名,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这实际上就已使这一正当的补救措施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这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2.保障性措施的滥用。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即保障性措施,是指如果由于未可预见的发展和对关税减让表所列的产品给予减让,使该产品进口的大量增长,对国内生产者的类型产品构成严重侵害的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可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收回减让,或将其修订至避免此中侵害的适当的程度和时期。”这一条款使总协定的贸易规则具有严格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因此,这一条款也被视为世界贸易体制的一种“安全阀”。
截至2006年5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关于保障措施和临时保障措施的案件(36件)占该机构受理的全部争端案件的10.5%。其中,涉及美国的案件共20件;而美国为被控诉方的案件18件,16件已经结案,美国全部败诉:要么美国违背有关协定,滥用保障措施,要么美国自知理亏。
1.滥用反倾销的效应
(1)使反倾销企业得到更严格的保护,而被反倾销的企业受到严重损害。当某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该项产品的出口就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该产品所在行业的发展,最后影响就业状况。那些反倾销国家的相关企业,由于该产品进口的减少,企业的冲击得到缓解甚至消除,企业的发展得到有效保护。
(2)对出口国企业具有阻碍和威吓作用。实践表明,在许多情况下,仅仅提出反倾销的申诉立案就可有效地阻止进口活动,有时,甚至发出要进行反倾销的威胁也可以达到一定阻止和威吓作用。例如,在美国对钢铁反倾销立案的数月中,美国市场热轧钢板的进口数量就下降了65%以上。
(3)使进口国国内企业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偏袒性。这些法律的实施会给申诉方带来额外的利益。由于反倾销对出口国企业的阻碍和威吓性,当反倾销国对某项商品进行反倾销立案时,该商品的进口数量下降,则反倾销国此类商品的价格就大幅上升,国内该产品的同类企业就可获得额外的利益。即使官司打输了,企业获得的额外利益远远大于打官司的费用。这就是打反倾销官司的益处。
2.滥用反补贴的原因
(1)反补贴协议规则上的缺陷是滥用反补贴的原因之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有许多缺陷,如,农产品是世界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但目前仍游离于该协定之外;协议中对于“禁止性被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尚有待于作进一步的完善,等等诸如此类的一些概念都需要确定和完善。因此,有些国家正是利用了这些定义的不完善性而滥用反补贴措施以达到其保护主义的目的。
(2)对出口企业和进口商具有威胁性是滥用的原因之二。在反补贴的起诉和调查过程中,国外的出口企业和国内的进口商会感到很大的压力。有些外国企业会自动地增加其出口价格或减少其出口额,以躲避反补贴税的惩罚;国内的进口商也会对反补贴税造成的高昂进口价格望而却步。这样正好起到了贸易保护的效果。
3.滥用“保障措施”的原因
(1)保护国内缺乏竞争力的“日落产业”。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一些发达国家曾经辉煌一时的产业,如钢铁、纺织、服装等产业,并没有从经济领域中退出,在发达国家这些产业已成为所谓的“日落产业”。而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当发展中国家的这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影响到发达国家同行业的生存状况时,发达国家不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往往会援引“保障条款”。威胁要实施,或武断地单方面决定实施“临别保障措施”,以保护它们缺乏竞争力的“日落产业”。
(2)“保障措施”实施比较容易。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都要进行复杂的数量上的调查和计算,而实施“保障措施”则不需要这些复杂的程序,只需开展调查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3)“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反倾销针对的是个别世贸组织成员的某一产品,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外来进口。通常,一项保障措施调查案涉及的成员往往5~10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保护主义的作用远大于其他非关税壁垒。
在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中,“两反一保”的手段不断被灵活应用,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发展趋势如下:
(一)反倾销措施将继续强化和延伸
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条约的组成部分,因其形式合法且易于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国外产品的进口,愈加受到各国的青睐,已经成为当代贸易壁垒的主导,而且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反倾销的主角,这将是未来全球反倾销争端的显著特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长,截至1980年反倾销调查仅有76起,而到2004年11月底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达到276起,且2005年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就达51起,涉及4000多种产品,包括橡胶、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食品土畜等,涉案金额17.9亿美元。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发起国,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约占全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的99 %n,但到2003年已不足15%;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却迅速增加,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至2003年底,60%以上的反倾销调查是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起的,其中主要发起国印度、巴西、南非、阿根廷和墨西哥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7%以上。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也不足10件。
而20世纪90年代后,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不断增加,上亿美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且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呈直线上升的趋势,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有的则达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传统的反倾销几乎都以低价格作为依据,近年已逐渐向数量和价格并重过渡。这是因为随着发展中国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价格普遍上升,使得其相对比较优势开始逐渐丧失。另一方面高速发展的劳动生产率以及追赶性国家竞争战略的发展,使得各国普遍开始追求出口商品的数量型扩展战略。目前每年有大约1/3反倾销立案被归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过度数量出口,这种趋势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大大扩展,几乎涉及从初级产品到高新技术产品的所有领域,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遭受反倾销的产品也不尽相同。截止至2002年底,全球遭到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近年来橡胶制品及塑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和纸制品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占全球反倾销总数的80%以上。加强反倾销立法,提升本国反倾销的应对能力,成为各国在当今国际形势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据统计,1985年前,发展中国家成员几乎没有一个有反倾销立法,但时至今日,世贸组织成员均已经出台了反倾销法律。反倾销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反倾销发展趋势的一大亮点。
(二)反补贴措施逐渐兴起
虽然目前反补贴调查还不及反倾销措施在世界的影响大,但是对被调查国的外贸出口产生的损害不亚于反倾销措施,有时更胜于反倾销措施。这是因为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如果一国对另一国实施反补贴调查,那么它涉及的面就是一个行业或者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反补贴调查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有些国家已经把矛头指向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希望通过立法来使之合法化。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
(三)保障措施调查日益增多
保障措施作为救济产业损害、平衡贸易利益的重要贸易政策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发起的保障措施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1999年立案数为15起,到2002年则跃升到34起,增长一倍多;2005年我国遭到保障措施调查就达5起,涉案金额0.9亿美元。二是使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和产品相对集中。美国、印度、智利等国运用最为频繁,其提起的案件占总数的26.1 %。在所针对的产品方面,保障措施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化工和钢铁方面。三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使用保障措施,如土耳其、萨尔瓦多、委内瑞拉、摩洛哥等。可以预见,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WTO成员对保障措施规则的理解更为透彻,《保障措施协定》关于报复权的局限性,会使保障措施的运用增加。同时,针对保障措施案向WTO提交争端解决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此外,“特保条款”是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相对于其它一般性数量保障措施而言,具有“无逐年放宽制额度、无限期制裁等特点”,它对中国的影响日益严重。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面对日益复杂、形式多样的非关税壁垒,政府和企业都要拿出勇气和智慧,积极而沉着地应对。要认真研究世贸织的有关条款,学习借鉴别国的实践经验,灵活利用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WTO规则,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