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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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网电价[1]
上网电价是指独立经营的电力生产企业向电同输送电力商品的结算价格,一般是指独立的地方小火电、小水电、独资或集资建设的独立经营的发电厂、企业自备发电厂、中外合作经营的发电厂、外商独立经营的发电厂向电网出售电力商品的售电价格,其计价点通常是在产权分界处或发电厂出口。上网电价有时也称电网经营企业向独立经营的电厂生产企业收购电力商品的购电价格,其为调整独立经营的电力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协调两者经济关系、使发供企业协调发供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
我国上网电价的政策背景[2]
中国多种上网电价政策始于1985年,当时中国出现了全国性严重缺电,全国发电容量缺口约1200万千瓦,用电量缺口达700亿千瓦时。为了尽快结束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厂和全国统一电价的办法,改为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并实行多种电价。当年就出台了两项基本电价政策:一是燃运加价,指电价随燃料、运输价格的变化而相应浮动。基本做法是:每年由原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下文规定燃运加价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各网、省电力局按规定测算加价水平并报批。该政策执行到1993年后并入目录电价。二是还本付息,指利用贷款建设的集资电厂或机组在还本付息期间,按照成本、税金、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具体计量方法在国务院国发[1985]72号和原水电部等部门联合颁发的(87)水电财总字第101号文中有详细规定。还本付息电价是多种电价政策最土要的表现形式,该政策1998年改为按经营期方法核定上网价格。1988年,国家为缓解严重缺电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出台了一项基本电价政策,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全国所有企业用电征收每千瓦时2分钱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1996年“电建基金”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另一部分由中央电力企业用于电网建设。
特别是在1985年出台的两项基本电价政策后,又衍生出一些子政策,如代售电价、代料加工电价、超计划发电自销电价、出售用电权、超计划用电加价等,相应也出现了许多电价形式,如小水电和小火电代售电价、带料加工及议价燃料发电电价、超计划发电自销电价、超计划用电加价、二峡建设基金、各种地方附加电价等,总之,中国现行上网电价十分混乱。电价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受个别投资成本的影响,上网电价实行“一厂一价”,甚至“一机一价”。这种做法激发了个方集资办电的热情,在较短时期内解决了中国严重缺电的局面,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然而,由于中国的发电投资成本至今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上网电价持续上涨。
上网定价的方式[2]
1.政府定价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自然垄断行业,行业特点决定了各国在制定巨网电价时不同程度地采用了政府定价方式。政府定价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物价稳定,避免电力企业获得超垄断利润,不足之处是不利子反映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和电力供求关系。政府定价又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方式是指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上网电价的核定工作,如中国目前采用的个别成本定价法。间接方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电价测算办法或对电价构成中的某些指标进行控制来调整电价。下面对个别成本定价、标准成本定价、一部制定价和两部制定价这四种政府定价方法做简单分析:
(1)个别成本定价。指在核定每个电厂成本、费用、税金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回报制定电价。目前中国主要采取这种方法制定上网电价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发电投资者的积极性,因为它能确保获利,但不利于控制发电成本。
(2)标准成本定价。指将发电企业按一定方法划分成若干类型,参照各类型的平均成本或边际成本,制定各类标准成本,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类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发电企业提高发电效益和效率,为逐步形成上网电价市场化奠定基础,是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必须迈出的一步,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企业的历史问题,会对部分企业产生短期不公平。
(3)一部制定价。指将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加在一起核定上网电价的制度。优点是结算方便、能鼓励企业多发电等,但山于中国月前采用的一部制定价,是以个别成本定价为基础的,这不利于形成竞价上网机制,如果强制竟价上网,会使新电厂处于不利地位,挫伤投资办电的积极性。
(4)两部制定价。指将电价分解为容最电价和电量电价的定价制度,其中容量电价不参与竞争。优点是有利于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电量电价的上网竟价机制、提高新电厂的运行负荷、激发投资办电的积极性等。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延滞电价的统一进程,而且企业不发电就能得到一定收入,这不利于企业重视市场分析与开拓,以及从长远角度控制成本等。
2.协议定价
协议定价是买卖双方(指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通过签订购销协议的方式确定上网价格。协议定价也称为合同定价,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反映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和电力供求关系,并能通过市场自动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公平性和灵活性。此外,这种定价方式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因为协议是对未来一段时间的电价予以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违约的。目前电力市场化国家的大部分交易是以协议定价为基础,但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协议中关于电价内容一般具有根据实时电价进行调整的条款。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两种调整方式:一是“单向合同”,指当实时电价高于协议确定电价时,发电企业按合同商定的白分比向购买方偿付差价;二是“双向合同”,指当实时电价高于协议确定电价时,发电企业向购买方按约定百分比偿付差价,当系统电价低于协议确定电价时,由购电方向发电企业偿付差价。
3.竟争形成电价方式
指买卖双方在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形成价格,即通过引人价格竞争机制,在动态中实现同质同价。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能迅速反映电力商品的供求关系。竞争形成法又分为同价竞争和报价竟争两种:同价竞争既可以是买方给出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多个卖方在相同价格条件下竞争,也可以是卖方给出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多个买方在相同的价格条件下竞争,还可以是第二方规定买卖双方一的交易价格,多个买方或卖方在相同价格下竞争;报价竞争是利用价格优势来竞争,可以是多个卖方报价,买方按低价原则选购,也可以是多个买方出价,卖方按高价原则选售。由于市场定价容易产生电价波动,许多国家对这种定价进行了规范,一般在规则中有反垄断条款。竞争形成方式和协议定价法共同构成了市场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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