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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派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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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派生工具[1]

  證券派生工具是指從股票債券等比較傳統的投資工具中衍生出來的各種投資工具的總稱。它們在金融市場上一般都是以合約的形式出現並附載於期貨、期權等交易活動中。例如,從股票中派生出股票期貨股價指數期貨等;從債券中派生出債券期貨和與債券或利率相關的其他形式的投資組合。近年來,又出現了將上述衍生金融工具結合起來的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選擇權以及交換期貨等等。

證券派生工具的內容[2]

  它們在金融市場上一般都是以合約的形式出現並附載於期貨、期權等交易活動中。證券派生工具是衍生金融的一部分,它發明於70年代末的美國紐約華爾街,到80年代,隨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主要角色。然而衍生金融工具既是一種避險工具,又是具有風險的投機工具,它們在防範資金風險,滿足投機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這是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存在的一種高級金融工具,就我國目前而言,該證券種類不宜提倡發展,故可暫不列為《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有的主張,可以將證券派生工具,在總則中作出規定,即列入證券法的調整範圍,但具體什麼時候開展這種交易,可以授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時機成熟時決定。

  總之,如果《證券法》只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券,而對於實踐中已客觀存在的證券品種(如基金國庫券金融債券等)視而不見,那麼法律應該規範的證券形式就會存在漏洞,其結果就會造成某些市場行為及其監管工作無法可依。當然,《證券法》調整的證券品種範圍不應包括所有的證券品種,就目前而言,可以確定為國務院所認定的股票、公司債券、國庫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品種,但不涉及證券投資基金的具體問題的調整。《證券法》可以通過給“證券”一個很寬泛的定義的方式使得足以包括投資基金券等在其調整範圍之內。《證券法》是規範證券市場的基本法,不能只是規範其中一部分種類證券,而另一部分的證券種類由其它法律規範,從而動搖作為證券市場基本法的應有地位。

參考文獻

  1. 《證券法實務全書》編寫組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務全書 上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01.
  2. 王連洲等編著.風風雨雨證券法.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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