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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派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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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派生工具[1]

  证券派生工具是指从股票债券等比较传统的投资工具中衍生出来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总称。它们在金融市场上一般都是以合约的形式出现并附载于期货、期权等交易活动中。例如,从股票中派生出股票期货股价指数期货等;从债券中派生出债券期货和与债券或利率相关的其他形式的投资组合。近年来,又出现了将上述衍生金融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选择权、交换选择权以及交换期货等等。

证券派生工具的内容[2]

  它们在金融市场上一般都是以合约的形式出现并附载于期货、期权等交易活动中。证券派生工具是衍生金融的一部分,它发明于70年代末的美国纽约华尔街,到80年代,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要角色。然而衍生金融工具既是一种避险工具,又是具有风险的投机工具,它们在防范资金风险,满足投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这是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存在的一种高级金融工具,就我国目前而言,该证券种类不宜提倡发展,故可暂不列为《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有的主张,可以将证券派生工具,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即列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具体什么时候开展这种交易,可以授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时决定。

  总之,如果《证券法》只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而对于实践中已客观存在的证券品种(如基金国库券金融债券等)视而不见,那么法律应该规范的证券形式就会存在漏洞,其结果就会造成某些市场行为及其监管工作无法可依。当然,《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品种范围不应包括所有的证券品种,就目前而言,可以确定为国务院所认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但不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问题的调整。《证券法》可以通过给“证券”一个很宽泛的定义的方式使得足以包括投资基金券等在其调整范围之内。《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不能只是规范其中一部分种类证券,而另一部分的证券种类由其它法律规范,从而动摇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应有地位。

参考文献

  1. 《证券法实务全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务全书 上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01.
  2. 王连洲等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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