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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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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杠桿(tax lever/Tax revenue telease lever/Taxation lever)

目錄

稅收杠桿概述

  稅收杠桿是運用稅收形式,利用物質利益原則間接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手段。經濟杠桿的重要形式之一。國家利用稅收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條件,引導其經濟行為服從於巨集觀經濟計劃的要求。

  稅收杠桿是指是指國家依據稅法,通過調整稅收徵納關係及納稅人之間利益分配,來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功能。國家可以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的設計,實行減稅免稅退稅、規定起徵點免徵額等鼓勵或限制性措施,誘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決策和消費選擇同國家經濟發展規劃相一致。運用稅收杠桿可以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

稅收杠桿的特點

  稅收杠桿區別於其他經濟杠桿的特點是:

  ①法律強制性。稅收杠桿對經濟的調節,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地進行的,並不以被調節者的意願為轉移。

  ②調節範圍的廣泛性。稅收可以根據整個社會經濟的現狀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經濟成分各社會經濟單位、各國民經濟部門社會再生產中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乃至社會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種不同的調節目標,分別根據銷售量銷售額、增值額、勞務收入或利潤額征收;可以根據某些財產額征收;可以根據各經濟單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占用征收。因此,稅收杠桿可以在比較廣泛的範圍內,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發揮調節功能。

  ③區別對待的靈活性。稅收杠桿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對不同經濟成分、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不同流轉環節、不同資源條件、不同收入性質和不同的社會行為等,分別運用種類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稅率,實行不同程度的減稅免稅退稅和加成、加倍征收,規定不同的起徵點或免徵額等。根據不同的調節目標,靈活選用各種不同的區別對待的手段。

  ④調整的簡易性。稅收杠桿所引起的連鎖反應面比較小,一般隻影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運用起來較為簡便易行它不同於價格等其他經濟杠桿,其調整和變動往往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

稅收杠桿的作用

  稅收杠桿在整個經濟杠桿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稅種,由於它的徵稅對象不同,其杠桿作用也不一樣對於以銷售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在價格固定的條件下,用來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用來促進企業降低成本,以及配合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和消費。對於以增值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用來促進生產向專業化分工協作的方向發展。對於以資源和資產占用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企業間因客觀條件不同所獲得的級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體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對於以消費品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消費對於以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則可以用來調節收入和社會總需求等等。由於不同稅種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國家要利用稅收杠桿來調節複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就不能指望通過單一或少數幾個稅種來實現,而必鬚根據每個稅種的徵稅對象及其特有的調節作用,統籌設計,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體系。

稅收杠桿的條件

  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所需的客觀條件:

  ①要有一個合理安排國家、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利益關係經濟體制,促使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關心國家稅率高低和減免多少給本單位和個人利益帶來的影響,這樣才能期望稅收杠桿產生靈敏的反應。

  ②要有一個大體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資金市場物資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這樣才能期望企業按照稅收杠桿所提供的信息,通過市場順利地實現生產調整和資金轉移

  ③要有一套大體完善的信息反饋系統,以便使國家稅務部門及時掌握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情況,瞭解國內外市場的動態,以作為調整和運用稅收杠桿的依據。

  ④要善於把稅收杠桿同財政價格信貸利率匯率工資等其他經濟杠桿配合起來綜合運用,使之相輔相成,形成合力。

稅收杠桿的具體運用

  稅收杠桿的實質就是物質利益誘導。其作用於不同物質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

  一是設置稅種。一個國家稅種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聚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稅收發揮廣泛的經濟杠桿作用。如果只是單純地為取得財政收入,就沒有必要建立許多稅種,如中國在經濟體制高度集中的時期,由於忽視甚至否定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才片面強調“簡化稅制”,更有人提出了“稅利合一”的取消稅收的主張。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之所以恢復和增設許多稅種,就是要利用稅收杠桿充分發揮其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作用。

  二是確定稅率。稅率高低,除瞭解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問題外,主要是給予不同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條件。稅率高,體現國家要限制的意圖;稅率低,體現著國家要鼓勵的意圖。除高低不同的稅率外,種類不同的稅率也體現不同的政策。如累進稅率比起比例稅率更能體現限制的政策;而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也更能體現限制政策。

  三是實行減稅、免稅或退稅,也是稅收杠桿的具體運用方法。但是,在新稅制中,減稅、免稅的運用大大減少,從而,增強了稅法的剛性。

  四是規定起徵點和免徵額。起徵點可以照顧那些低收入的納稅者;免徵額可以對所有納稅人都給予一定程度的照顧。

  當然,每個稅種發揮的杠桿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體地分析和準確地把握它們的不同作用,對於建立合理的稅制體系有重大意義。

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的關係[1]

  社會主義信貸是與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相聯繫的一種:貨幣資進運動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有著密切的聯繫,主要體現在稅收與信貸的內在關係上:

  1.稅收收入規模影響信貸資金來源。在我國,一切暫有的貨幣資金都是作為信貸資金的來源。在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既定的情況下,一定時期內,稅收增加,財政集中的多,則信貸資金來源減少,信貸的調節能力減弱;稅收收入減少,其他信貸資金來源隨之增加,信貸發揮調節作用的程度也加強。因此,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財政稅收政策和稅收收入水平會影響信貸調控作用的發揮。為了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匪,必須搞好輯政收支、信貸收支、物資供求的綜合平衡。而財政收支的平衡,對信—貸收支的平衡有很大的影響。而稅收的增加或減少,則直接影響著財政收支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對信貸收支的平衡和,信貸資金的調控作用有間接的影響。

  2.國家的金融政策也影響稅收。國家的金融貨幣政策,決定著銀行的信貸行為。當國家採取緊縮的金融政策時,貸款減少,貨幣回籠市場疲軟,從而使稅收減少(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與國家放寬金融政策時,有效地促進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增加稅收收入;如果放款過度,就會出現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物價上漲,會引起稅收收入的虛假增長。

  稅收與信貸的內在關係決定了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有著必然的聯繫。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在調控國民經濟運行時,其作用互為影響,互為補充。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具有密切的聯繫,應該充分認識二者的個性及共性,區別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合理、有效地綜合配套使用,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

展。

  稅收杠桿與信貸杠桿相互配合的實踐意義在於:

  第一,抑制通貨膨脹,促進財政收支和信貸收支的平衡。

  第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在我·國不僅存在總需求與總供給的不平衡,產業結構也不協調.這些伺題,既影響我國資源的合理配置,又妨礙經濟的穩定發展和巨集觀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利用稅收杠桿和信貸杠桿採取一定的,傾斜政策,以利於促進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三,控制基建規模,調節投資方向,提高投資效益。近年來,我國基本建設規模膨脹,項目多,攤子大,存在著投資結構不合理、重覆建設,效益偏低等問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的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是經濟工作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為此,首先要改稅前還貸稅後還貸。這樣可迫使企業根據量力而行或節約資金的原則去安排基本建設:其次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加強對基本建設貸款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資金的投放,要配合信貸杠桿,加強投資方向稅的征收管理,合理地控制基本建沒投資的方向和規模。

稅收杠桿與工資杠桿的關係[1]

  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工資是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所需消費品及消費性勞務的貨幣表現,它體現的原則是按勞分配工資杠桿,就是國家以物質利益為動力,運用工資形式個人消費進行調節與控制,以引導勞動力的合理分配,調動企業職工生產積極性的一種手段。稅收杠桿和工資杠桿互為影響,互相制約,存在密切關係。這種關係也是取決於工資分配稅收分配的內在聯繫。

  1.工資和稅收(價內稅)都是價格的組成部分,假定價格不變,工資變化則直接影響成本,在勞動生產率不變的情況下,工資增加,成本增大。如果價內稅不變,則企業的利潤下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

  2.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所得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等,都是以企業或個人的所得為課稅對象,稅收的多少。會影響納稅人的經濟利益。

  稅收杠桿和工資杠桿相互配合的實踐意義在於:

  第一,調節積累和消費。工資是消費基金的組成部分,它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直接影響著擴大再生產的規模。同時,職工工資總額增長過快,會形成消費基金膨脹,相應的推動物價上漲。反之,如果工資總額占國民收入的比重過小,積累率過高,就會降低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從而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兩種情況都會影響經濟的穩定。可見,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有利於正確處理供給與需求、積累與消費的矛盾,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要保證總供給與總需求平衡和積累消費比例合理,僅靠控制工資總額的辦法是做不到的,因為隨著經濟逐步增長,工資不能不動,更不能下降。更重要的是,運用工資杠桿的主體是企業,工資,獎金、福利開支等,國家計劃不可能完全控制。因此就應該用稅收杠桿來配合和制約。

  第二,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隨著社會主義督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企業各種浮動工資獎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個人收入及其它個人勞務收入,國家是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而形成的社會分配不公,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為了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保證社會的穩定,需要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加以制約。

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的關係[1]

  利潤杠桿是指運用利潤的分配和再分配,促進國民經濟協調伎展的經濟手段。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作為不同的經濟手段,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

  稅收與利潤分配的聯繫在於:它們都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第二,它們都是對企業盈利的分配。第三,它們之間存在著量的制約關係,在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情況下,企業必須有一定的財力來保證其經營權的實現,這就是說,企業留利必須有一個合理的界限。在這個前題下,稅收和利潤上繳必須合理安排。

  稅收是一個普遍實用的常數,必須適合多數企業的負擔能力;利潤上繳則是針對國營企業,因產而異,更便利於考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稅收和利潤分配的區別在於:第一,體現的經濟關係不同。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內部,國家是以兩種不同的身份參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的。一是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即稅收。它體現國家政治權力對經濟的分配關係。二是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即上繳利潤。它體現的是財產所有權對經濟的分配關係。第二,分配的範圍和規範程度不同。所得稅對各種性質的企業都普遍適用,同時稅負具有公平、穩定的特征,對相同納稅人和課稅對象適用稅率相同,而利潤上繳僅適用於國營企業,同時,國家可根據對所屬企業投資數額的大小以及盈利水平規定不同的上繳比例,甚至一戶一率。

  充分認識稅收杠桿與利潤杠桿的聯繫與區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稅收杠桿與利潤分配杠桿是兩種不同的杠桿,各有自己獨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在統收統支的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營企業的利潤採取全部上繳辦法,企業不能發揮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作用,制約了經濟發展,同時也忽視了稅收對經濟的特定調節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對國營企業利潤的分配體制進行了不斷改革。曾經把利潤—匕繳全部改為稅收,即“以稅代利”、“利改稅”。後來推行承包,又把所得稅當作利潤包括在承包基數之中,其結果削弱了稅收杠桿的作用。

  歷史經驗證明,對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稅收和利潤上繳是不能混淆,互相代替的。必鬚髮揮稅收杠桿和利潤杠桿各自不同的調控功能,當前必須實行稅利分流,才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介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才能正確體現國家兩種職能,發揮社會管理扦與所有者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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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志城.社會主義稅收理論若幹問題[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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