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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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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Tax break)

目錄

減稅定義

  減稅(又稱稅收減徵),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徵稅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稅一樣,它也是稅收的嚴肅性與靈活性結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採取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於減稅與免稅在稅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稅。減稅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

減稅的具體辦法

  減稅的具體辦法通常有四種:

  1、稅額比例減徵法

  稅額比例減徵法即對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徵一定比例,以減少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一種方法。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30%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稅額比例減徵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稅額=應納稅額×減徵比例

  2、稅率比例減徵法

  稅率比例減徵法即按照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或法定稅額標準減徵一定比例,計算出減徵稅額的一種方法。例如:按照財稅字[2000]26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按法定稅率減徵30%的消費稅。按照(86)財稅字第82號文件規定,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資源稅。稅率比例減徵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稅額=法定稅率×減徵比例×計稅依據

  3、降低稅率法

  降低稅率法即採用降低法定稅率或稅額標準的方法來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例如:按照國發[1999]13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按照國稅發[1997]39號文件規定,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降低稅率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稅額=(法定稅率-降低後的稅率)×計稅依據

  4、優惠稅率法

  優惠稅率法是在稅法規定某一稅種的基本稅率的基礎上,對某些納稅人或徵稅對象再規定一個或若幹個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以此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一種減稅方法。例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3%,但對微利企業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按照(94)財稅字第9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徵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徵稅。關稅船舶噸稅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或國際公約等條款對等處理國際間稅收待遇的原則,均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與普通稅率相對照的優惠稅率表。另外,關稅稅則公佈的暫定稅率,以及涉外稅收中所適用的協定稅率等,均是優惠稅率不同方式的表達,其實質都屬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都是減稅政策在不同稅種和不同場合中的運用與表述。

減免稅申請手續

  減免稅政策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而實施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單位在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同時,要珍惜這一權利,依法申請、使用、保管和處置減免稅貨物,並承擔相應義務。

  為方便企業、單位瞭解海關關於減免稅貨物的申辦和監管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對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關於申請手續

  (一)申請流程:申請單位項目備案預錄---海關項目備案審核---申請單位減免稅審批預錄---海關減免稅審批----海關出具《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報關進口。

  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和減免稅後續管理中的相關審批事項實行三級審批作業制度。

  (二)申請時限:除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在貨物進出口15天前,持齊全有效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三)受理時限: 海關受理備案申請和減免稅審批申請,在單證齊全有效和電腦數據無疑義的情況下,應分別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果該申請須由所在地主管海關上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在接到有效的單證及電腦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除外。

  (四)申請材料: 減免稅項目備案、審批所需單證,詳見附件。

  (五)減免稅備案手續

  1、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之前,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進行減免稅備案。海關對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要求進行審核,確定項目的減免稅額度等事項。

  2、項目單位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寫《減免稅備案申請表》,並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的備案單證。

  3、海關對項目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項目的資格進行形式審核。海關收到項目單位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進行審核。海關重點審核申請備案提交的單證是否齊全、有效,申請填報規範的,受理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審批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項目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備案內容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減免稅項目,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作廢手續。

  (六)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1、項目單位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填寫《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申請表》,並持齊全有效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未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視作自動放棄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資格,海關應當不予辦理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手續。

  2、海關在受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前,審核所提交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各項數據填報是否規範,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影響減免稅貨物的所有權。

  海關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後,審核申請減免稅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否為不予免稅商品,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經審核無誤後予以簽發《徵免稅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3、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已簽發的《徵免稅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因故需變更其他欄目或作廢已簽發的《徵免稅證明》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或作廢,並收回作廢的《徵免稅證明》。

  項目單位不慎遺失已簽發的《徵免稅證明》且需重新辦理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並經核實《徵免稅證明》的使用情況後,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原《徵免稅證明》的電子數據予以作廢,並重新簽發《徵免稅證明》。

  (七)減免稅貨物的稅款退還和擔保

  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已征收稅款的,並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徵免稅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稅

  2、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過程中,進出口貨物已經到達港口,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先放行貨物的,可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和足額稅款擔保向海關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放行手續。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項目單位不能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的,現場海關應當予以照章徵稅放行。

  (八)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或補稅手續。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按以下要求辦理:

  1、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事先向轉出地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後,由其所在的直屬海關向轉入地直屬海關發送《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繫函》。

  2、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按照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申請要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徵免稅證明》,並由轉入地直屬海關將聯繫函回執聯發迴轉出地直屬海關。

  3、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分別向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進口形式報關手續

  4、轉出地海關憑《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繫函》回執聯和結轉出口報關單辦理已結轉減免稅貨物結案手續。

  5、轉出、轉入地直屬海關應加強聯繫配合,由轉入地海關對結轉設備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轉出地、轉入地海關分別指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和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

  轉出地直屬海關與原審批海關不是同一個直屬海關的,轉出地海關應及時將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辦理情況書面通知原審批海關。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其他不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資格的項目單位,須事先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項目單位將其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其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設備轉入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貨物成交價格扣減項目減免稅額度,設備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九)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

  1、項目單位以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不得用於抵押貨款地。

  2、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項目單位不得以特定減免稅貨物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法人、團體或公民設定抵押。

  境內金融機構系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批准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內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外資金融機構”系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等。

  3、抵押貸款數額與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應繳稅款之和,應當小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以海關估價為準。

  4、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時,需要以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折(變)價抵償貸款時,項目單位應先辦理稅款擔保轉稅手續;已簽署海關、金融機構和項目單位三方書面協議的,項目單位(抵押人)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稅款後,剩餘部分再清償貸款。

  (十)減免稅貨物的退運出口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報主管海關核准。

  貨物退運出口後項目單位持憑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減免稅進口貨物結案手續,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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