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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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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稅制(tax system in Taiwan)

目錄

中國臺灣省稅制簡介

  臺灣省稅制是臺灣稅收法規和稽征管理制度的總稱。

  臺灣省稅制屬於分類稅制,包括所得稅系、流轉稅系、財產稅系,以所得稅為主。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一類是間接稅,包括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按管理許可權還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

  臺灣省現行的稅收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所謂“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

  ①“國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營業稅煙酒稅期貨交易稅證券交易稅關稅礦區稅

  ②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特別稅。目前臺灣稅收收入占整體收入約達70﹪,並以所得稅為最重要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約40﹪),其次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與貨物稅。

中國臺灣地區稅制沿革

  中國臺灣於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歸還。初期,稅收制度仍沿襲日本占據時期以戶稅為主的舊制。以後臺灣當局陸續實行民國時期所實行的稅制,新舊夾雜,造成稅制繁瑣,稅收管理失控。經過多次稅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為主體的複合稅制

  自1950年以來,中國臺灣稅收制度適應經濟發展變化的要求,進行過多次修正與改革。主要有四次:

  ①1950年稅制改革。經過在大陸惡性通貨膨脹之後,中國臺灣面對稅制繁雜、徵管失控的局面,確定從整頓稅收、改革稅制入手來解決財政困難問題。改革重點是整頓舊稅制,廢除稅捐攤派方式,融合各稅,簡化稅目,制定統一稽征辦法,實施統一發票制度,強化稅收管理。

  ②1958年稅制改革。重點是改善投資環境,制定《獎勵投資條例》,擴大稅收減免以吸引外資,激勵新興事業的投資。同時全面修訂所得稅法,建立所得稅自動申報制度,健全以直接稅為中心的稅收制度。另一方面對可供出口的商品課以較高的消費稅,並實行出口退稅,以抑制消費,鼓勵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經濟結構轉變。

  ③1968年稅制改革。重點在於解決經濟成長過快與稅制結構不相適應,支持基本建設的財力相對不足的矛盾。改革內容主要是調整所得稅累進稅率結構,修正獎勵投資條例,改進貨物稅稽征方法,逐步推行增值型營業稅。

  ④1986年稅制改革。目的在於優化稅制,加強管理,但提出的許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實施。

中國臺灣稅制結構

  中國臺灣的主要稅種有:綜合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關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稅收是臺灣財政收入的主幹,全省稅收收入約占整個財政收入的2/3。80年代中期以後,營業盈餘事業收入公債收入增長較快,稅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對下降。1989年,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稅收及公賣收入占60%,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11.1%,公債收入占11.1%,其他收入占17.8%。在稅收收入中,以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直接稅收入發展較快,比重直線上升,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等間接稅的比重相對下降。1980年在稅收收入中,直接稅比重已達47.3%,間接稅比重下降為52.7%。1989年臺灣省稅收收入占全省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9.7%,占全省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略有下降。

中國臺灣主要稅種

  ①綜合所得稅。課稅對象確定採取屬地原則,只對來源於臺灣省的所得徵稅。計稅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按綜合所得額減除規定扣除額後計算徵稅。實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級距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稅率6%;最高級距為300萬元以上,稅率40%。

  ②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征對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獨資、合伙與合作組織,實行屬人主義原則,對來源於臺灣地區以外的所得要綜合計徵。採取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的免稅,10萬元以下的就其全部應稅所得額課征,稅率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多於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的數;超過10萬元以上的,稅率25%。稅率條例每年制定公佈。

  ③遺產稅。因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所課征的稅收。在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的,可扣除200萬元後計稅;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撫養的順序繼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萬元後計稅。實行1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2%,最高稅率60%。與遺產稅相配合還征收贈與稅。對無償贈與他人財產超過一定部分的贈與凈額課征。

  ④貨物稅。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征,由納稅的製造廠商或進口商繳納,所納稅款可計入貨物銷售價內,最後由消費者負擔。應稅貨物包括糖類、飲料、油氣類、化妝品、電器類、車輛類等共39個品目。最低稅率(天然氣)2%,最高稅率(甲類化妝品)80%。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完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退稅

  ⑤證券交易稅。對買賣有價證券依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賣證券人課征的一種特種稅收。稅率分兩種: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權利的證書、憑證,稅率為6%,公司債券,稅率為1%,買賣政府債券不徵稅。

  ⑥營業稅。臺灣省於1986年實行按增值額征收的營業稅。課稅範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按月就其總收入減除資本設備及非資本性支出後的餘額作為稅基。營業稅稅率分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和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兩類。前者是指按增值額徵稅的營業人,適用稅率最低5%,最高10%。實行統一發票註明稅款制度,採取稅額相減法,以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餘額為正數時,即為應納稅額。後者是指按營業全額計徵的營業人,適用稅率為:金融業5%,夜總會15%,小規模營業人1%。

  ⑦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征收。納稅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轉移時地價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額征收40%;超過1倍未達2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征收50%,超過2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征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規定限額內,按漲價總額課征10%。購買空地或者荒地,沒有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稅額加徵10%。

更新後的主要稅種

  以下簡單介紹臺灣省幾個主要稅種:

  (一)綜合所得稅。是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凈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所謂凈所得,是指個人在一定期間內的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依法規定的免稅額、扣除額後的餘額。綜合所得稅相當於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臺灣省有住所並居住以及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境內居住納稅人,否則為非境內居住納稅人。綜合所得稅以所得來源地徵稅為原則。非來源於臺灣所得一般不在課稅之列。

  1.應稅收入範圍:①營利所得,②執行業務所得,③薪資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⑥財產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⑧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⑨退職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內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免稅額每三年評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稅額為每人臺幣7.7萬元,滿70歲老人加計50%;②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其中現行一般扣除額中的標準扣除額,個人為臺幣4.6萬元、有配偶的為臺幣9.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臺幣7.8萬元,同樣每三年評估一次。

  3.稅率。省內居民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6%-40%;非境內居住的個人適用稅率為20%;扣繳納稅人適用各類所得的扣繳率,以20%為原則。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對經營營利事業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盈餘征收的一種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臺灣省經營營利事業的人。課稅對象範圍以總機構標準,總機構在臺灣省,則包括臺灣省外的所得,但已納境外稅額,可在限額內予以抵扣;總機構在臺灣省外的,只對省內所得徵稅。

  1.收入項目。營業收入、代理收入、銷售副產品收入、兌換盈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資產收益、退稅收益、權利金、逾兩年應付未付費用或損失、收回已列呆帳損失、銷售下腳廢料收入、流動負債到期而未清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未轉入的,作為收益、租賃、商品盤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項目。基本範圍是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3.稅率。適用0%、15%、25%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按規定採用扣繳率徵稅的納稅人適用6%、10%、15%、20%、25%不等扣繳率徵稅。

  4.課稅年度一般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營業稅。在中國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營業人類型分加值型、總額型、兼營型和免稅型。課稅依據分別是:加值型營業人為增加值,總額型營業人為營業總額,兼營型營業人為增加值。稅率:加值型稅率外銷為0%,一般營業為5%;總額型稅率為行業差別稅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應納稅額=增加值×稅率=銷項稅-進項稅;總額型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四)貨物稅和煙酒稅。對幾種特定物品征收的稅種,類似大陸的消費稅。生產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貨物稅納稅人;生產和進口煙酒的單位和個人是煙酒稅納稅人。兩稅徵稅範圍主要是煙酒、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氣、電器、汽車類產品。貨物稅稅率採用差別比例稅率定額稅率計稅依據分從價、從量兩類;煙酒稅稅率採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計徵辦法。

  (五)地價稅。對中國臺灣地區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征收的一種稅,屬於房地產稅制中的一個稅種。納稅人包括所有權人、土地典權人、土地承領人、承墾土地耕作權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門、土地為聯合擁有的,以聯合擁有人為納稅人、更新地區的土地為信托財產的,在信托關係存續中,以受托人為納稅人。地價稅以地價總額為計稅依據,稅率分基本稅率10‰,適用累進起徵點地價以下的地價;累進起徵點地價以上的地價適用累進稅率15‰-55‰,特別稅率分別按規定適用2‰、6‰、10‰比例稅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稅。對臺灣省房屋及建築物征收的一種稅,屬於標準的財產稅。房屋稅納稅人為房屋所有人。計稅依據為房屋的現值,按經濟用途確認稅率範圍由1.2%至5%不等,並由當地政府在稅率範圍內確認該區實際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房屋現值×適用稅率。

  (七)印花稅。對書立在臺灣省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納稅人是指書立在臺灣省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的人。徵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除銀錢收據立據人外,其餘三種契據的立約人或立據人雙方執有契據的當事人均為納稅人。計稅依據,除買賣動產契據以憑證件數從量計徵外,其他以憑證所載金額從價計徵。印花稅率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從價計徵適用比例稅率,銀錢收據4‰,其他1‰,從量計徵適用定額稅率臺幣12元/件。

  (八)娛樂稅。對出錢娛樂的人征收的一種稅。按照娛樂提供方收起的票價或收費額的一定比率,向出錢娛樂的人征收,由娛樂提供方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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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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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3.240.* 在 2017年7月31日 17:15 發表

稅制數據及資料老舊沒有更新

回複評論
120.42.89.* 在 2017年8月1日 17:03 發表

123.193.240.* 在 2017年7月31日 17:15 發表

稅制數據及資料老舊沒有更新

我找到了點資料,更新了下,如果你也有最新的資料,你可以試著自己編輯上去~

回複評論
61.231.35.* 在 2019年12月4日 09:34 發表

可憐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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