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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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責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簡稱UPR / Deposit for Undue Duty of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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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稱未賺保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滿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將保險責任尚未滿期的,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出來所形成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一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演算法、季平均估演算法和月平均估演算法。
比如投保人於10月1日繳付一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於本會計年度,餘下的9個月屬於下一個會計年度。這一保險單在下一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一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
我國《保險法》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企業(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確認保費收入的當期,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結餘。
未賺保費準備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為基礎計提,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發生變更,應說明原因,並披露方法變更對未賺保費準備金的影響金額。如果提取的未賺保費準備金小於預期的未來賠付(含理賠費用),則應按其差額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有三種計提方法:百分比法、24分之1法和以日為基礎確認法。
百分比法是將固定比例的保險費(比方說50%)延遲到下一會計年度;
24分之1法是以兩周作為保費收入延遲確認的基礎(假如年度結束日為12月31日,2月14日簽訂的保單中未實現保險費準備金為2月14日約定的24分之3)。
以日為基礎確認法根據保單簽署的日期來延期確認保險費的(2月14日簽訂的保單中未實現保險費準備金為2月14日約定的保費的365分之44),它是假定風險均衡發生的情況下最合理的方法(也是電腦時代最容易計算的方法)。
解釋的非常的詳細,大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