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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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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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合同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一)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要件
1、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3、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能用貨幣衡量
(二)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以保險金額為限
3、以可保利益為限
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比例計算賠償方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1、人身保險
2、定值保險
3、重置價值保險
4、施救費用的賠償
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一)代位追償原則
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二)重覆保險分攤原則
1、重覆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1)重覆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覆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採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2)重覆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
- 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 同一保險期間
- 同一保險危險
- 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2、重覆保險的分攤方式
(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是以在沒有重覆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
(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後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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