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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傾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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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聚酯薄膜反傾銷案
一、案件背景
  聚酯薄膜反傾銷調查案是由以佛山杜邦鴻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廠有限公司、山東濰坊新立克塑膠有限公司、儀徵化纖集團公司聚酯薄膜廠、浙江寧波五洲有限公司、中達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六廠家為代表的國內聚酯薄膜產業,向對從南韓進口的海關稅則號為(39206200)的聚酯薄膜產品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案,授權中博律師事務所全權代理。被訴廠家包括南韓鮮京公司(SKC)、南韓第一合纖株式會社(CHEIL)、南韓科隆公司(KOLON)等南韓生產商及有關進口商
二、調查程式
  本案於1999年4月16日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國家經貿委共同立案,並於1999年5月7日接受申請人緊急補充申請再次立案,合併調查。
  被控訴傾銷產品為原產地為南韓的石油化工類產品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又稱雙向拉伸聚酯薄膜,調查範圍包括來自南韓的稅則號為39206200下的所有規格的聚酯薄膜產品。
  被控傾銷產品在物理特性上(產品規格、外觀)、製造生產過程、使用原料方面等方面與國內相似產品均相同或類似。
  南韓自1997年起,向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大量低價傾銷聚酯薄膜,價格大大低於其國內正常銷售價。其傾銷行為使國內相關產業產品的價格受到嚴重影響,壓制了國內相似產品的生產,使國內產業不得不以降低價格來努力維持最基本的市場,甚至被迫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已經出現了生產越多虧損越多的情況。國內相似產業的各廠家普遍開工率不足,產量、銷售量下降,庫存增加,利潤減少,甚至出現被迫低於成本價銷售的情況。
  在初裁前的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內各廠家按時提交了調查問卷並配合調查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在調查期間,申請廠家之一寧波五洲有限公司由於受到南韓低價傾銷的危害,沒有辦法繼續進行正常經營,嚴重資不抵債,被法院宣告破產
  1999年12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貿委作出初裁,初步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成立,並對從南韓進口的聚酯薄膜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稅率為21%~72%。
三、結論
  初裁後,經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貿委的進一步調查,於2000年8月25日發佈終裁,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終裁的反傾銷稅率為13%一46%。
四、評述
  聚酯薄膜反傾銷案是國內石化產業的首例成功的反傾銷調查案,對這一行業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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