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魯姆的領導規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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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魯姆的領導規範模型,也稱決策參與權變理論(Decision Participation Contingency Theory),或被稱作為常規決策理論(Normative Decis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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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模型是弗魯姆和耶頓提出的一種較新的領導權變理論。該理論認為,領導可以通過改變下屬參與決策的程度來體現自己的領導風格。
其基本特點是,將領導方式即決策方式同(員工)參與決策聯繫起來,根據員工參與決策程度的不同,把領導風格(決策方式)分為三類五種,而有效的領導者應該以決策者有正確經驗為基礎,根據不同的環境來選擇最為合適的領導風格。
弗魯姆認為各種類型決策最終的有效性取決於決策者對決策質量、決策的可接受性以及決策耗時等因素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取決於採用不同的決策方法所獲得最終結果的差別程度,因為決策方法本身是不會隨環境變化的。不存在對任何環境都適用的領導(決策)方式。管理者在進行決策時,都應當將精力集中在對環境特征性質的認識上,以便更好地針對環境要求選擇領導方式和制定決策。
為進一步將構成規範模型的基本環境和問題的特征分清,使領導者能夠正確根據自己的條件認識所處的環境特性,有效地使用規範模型選擇決策方式,弗魯姆將對決策環境的描述用兩類七個問題加以概括。這兩類問題分別與決策質量和決策者掌握的決策所需信息有關。決策者通過對這七個問題逐個作出“是”或“否”的回答,用“決策樹”的方法,按照選擇法則的邏輯程式,篩選出一個或若幹個可行的決策方式。
在規範模型中,弗魯姆還提出了七項基本法則來保證決策質量和決策的可接受性。
1.信息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你又沒有足夠的信息或單獨解決問題的專門知識,就不要採用AI方式。
2.目標合適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下屬又不將組織目標當作大家的共同目標,就不要採用Gll方式。
3.非結構性工作問題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是重要的,但你卻缺乏足夠的信息和專門知識獨立地解決問題,而工作問題又是非結構性的,就排除採用AI、All、CI這三種方式。
4.接受性法則:如果下屬對決策的接受是有效執行決策的關鍵,而由領導者單獨作出的決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屬接受的話,就不要採取AI、All方式。
5.沖度法則: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很重要,而領導者的個人決策不一定被下屬接受,下屬對於何種方案更適合可能抱有互相的看法。這時不要採取 AI、All、CI方式。
6.公平合理法則:決策的質量並不重要,而決策的可接受性卻是關鍵,這種情況下最好採用G11方式。
7.可接受性優先法則: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是關鍵,專制決策又保證不了可接受性,而如果下屬是值得信賴的,應採用G11方式。
對某一個特定的工作問題,如果應用這些基本法則進行選擇,決策者可以得到一組可行的決策方式。這恰恰是弗魯姆的規範理論與其他領導理論相比的優勢所在:更接近實際,更具有實用價值。該模型在任何決策環境中,均能滿足決策者的要求,具有滿意的實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