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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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債能力(insolv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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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債能力是指企業處於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其負債總額超過其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狀態。
無償債能力的含義有兩層:
第二是指公司雖然尚未處於資不抵債的境地,但由於公司的資產流動性較差,致使公司出現財務困難,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企業無償債能力,是否應進入破產程式,視硫產法的規定。我國《破產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本法規定宣告破產”。由此可見,破產的界限是喪失清償能力,而不是指資金周轉不靈而暫時延期支付。有些國家(如美國)規定,破產的界限是資不抵債,即債務公司的負債總額超過其資產公允價值稱為破產性無償債能力(bankruptcy insolvency),而將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稱權益性無償債能力(equity insolvency),即因周轉不靈而造成的無償債能力。發生權益性無償能力的企業,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而避免破產程式;破產性無償債能力的企業,通常在破產法庭的監督下進行改組或直接清算。
有些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因發放現金股利而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公司不能發放現金股利,否則屬於違法行為。由於償還債務的能力主要取決於資產的變現能力,因此,無償債能力限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規定公司在現金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先償還債務,有剩餘的才能發放現金股利。
儘管我國目前尚未有這一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在公司長期債券和貸款合同、優先股合同以及租憑合約中已有限制股利發放的相關條款。如規定:公司支付的股利不能超過公司利潤一定的百分比;支付優先股股利之前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等。這些條款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利益的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