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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隆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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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Hang Lung Properties)

恆隆地產有限公司(Hang Lung Properties Limited)

恆隆地產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hanglung.com

目錄

恆隆地產簡介

  恆隆地產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1)是恆隆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的地產業務機構。

  恆隆地產是一家重視質量的頂級地產發展商,在香港和內地備受尊崇。

  恆隆地產是一家真正多元化的物業發展公司,這反映於旗下物業組合之不同範疇,包括商場商鋪寫字樓、住宅、服務式寓所、工業╱寫字樓、以及停車場物業等。我們的基本重點是在營運的城市購入最佳的土地,並雇用頂級建築師行作出最高質量的設計和打造出最高質量的物業

  恆隆地產在香港和內地之政策,乃不斷地檢討及在有需要時優化租戶組合,並且定期翻新現有項目,藉此爭取最大的投資回報。我們亦重視各項增值服務和促銷策略,從而加強旗下物業的吸引力和市場優勢。

  恆隆地產的長遠目光是擴展內地業務,並同時在香港本土繼續投資,目標是成為兩地市場內最優質的地產發展商。

恆隆地的企業管治

  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如下:

  與本公司核數師之關係

  1.主要負責向董事局建議有關外聘核數師之委任、重聘及撤換事宜,並審批外聘核數師之酬金及聘用條款,以及解答有關外聘核數師辭職或撤職之任何問題;

  2.依據適用之標準,審閱及監察外聘核數師之獨立性和客觀性及其核數程式之成效,並於審核工作開始前與外聘核數師討論審核性質和範圍及彙報責任;

  3.制定及執行有關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之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該核數師行受同一機構控制、擁有或管理之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並向董事局彙報其界定須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之任何事宜,以及向董事局建議應採取之行動;

  檢討本公司之財務資料

  4.監察財務報表、年報和賬目及中期報告之完整性,並審閱財務報告所載之主要判斷,重點包括:

  (1) 會計政策及準則之任何改變;

  (2) 重要判斷之範疇;

  (3) 因核數而須作出之重大調整;

  (4) 有關持續營運之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5) 有否遵照會計準則;及

  (6) 有否遵照上市規則及其它與財務報告有關之法律規定;

  5. 就上文4項而言:

  ①委員會成員須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之核數師開會一次;及

  ②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彙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之事項;

  監察本公司之財務彙報機制及內部監控程式

  6.檢討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7.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之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8.主動或應董事局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9.確保內部審計師與外聘核數師合作無間,確保內部審計功能擁有足夠資源及在本公司內部享有適當地位,並審閱及監察內部審計功能之有效性;

  10.檢討本集團之財務及會計政策及準則;

  11.審閱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之函件,包括其就會計記錄財務報表或監控制度,對管理層所提出之任何重大查詢及管理層之回應;

  12.確保董事局對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之函件內所提出之問題適時作出回應;

  13.向董事局彙報上市規則《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企業管治守則內關於審核委員會的守則條文所規定之事宜;

  14.研究董事局所界定的其它事宜;

  其它職責

  15.審閱供員工在保密情況下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其它事宜舉報不當行為之安排;

  16.擔當主要代表,以監察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關係;及

  17.向董事局彙報審核委員會之決定或建議。

  提名及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如下:

  1.定期審閱董事局之架構、規模及成員(包括董事之技能、知識和經驗),並就任何需要之變動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2.物色具有適當資格可出任董事之人選,並提名及作出推薦或向董事局就有關提名提出建議;

  3.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

  4.就委任董事或重新委任董事之相關事宜以及董事(尤其董事長行政總裁)之繼任計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5.就本公司有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酬金政策及架構,應設有正規及具透明度之程式,制定有關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6.獲授權釐定所有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特定酬金安排,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因喪失職位或終止委任而獲支付之任何賠償),並就獨立非執行董事之酬金向董事局提出建議。委員會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可供比較之公司所支付之薪金、董事所投入之時間及承擔之職責、集團其它職位之雇用條件、以及與表現掛鉤之酬金安排是否可取;

  7.參考董事局不時決定之企業目標,對與表現掛鉤之酬金安排進行審閱及審批;

  8.審閱及審批因執行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喪失職位或終止委任而須向其支付之賠償,確保該項賠償乃按照有關合約條款;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公平及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9.審閱及審批因董事行為失當而把其撤職或罷免而須向其支付之賠償安排,確保該項安排乃按照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及適當;

  10.確保有關酬金(包括退休金)之資料披露完全符合公司條例和上市規則之規定;

  11.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自行釐訂薪酬

  12.向董事局彙報提名及薪酬委員會之決定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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