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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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法(Gross Pric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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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法是按現金折扣前的銷售總金額作為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入帳金額的方法。
由於是按總價入帳,對於賣方而言,若客戶在折扣期限內付款,應將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視為融資過程中的理財費用,記入當期財務費用;對於買方而言,若在折扣期內按時付款,則認為企業享受的現金折扣是該企業在節約使用資金活動中的理財收益,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例:A企業銷售給B企業材料總價值為20000元,增值稅額3400元,貨款未付、付款條件是(2/10,n/30),按總價法具體處理如下:
賣方:
註:(不考慮增值稅打折扣)
- 3、若買方在10天後付款,不享受折扣,按全價付款:
- 借:銀行存款 23400
- 貸:應收帳款—B企業 23400
買方:
- 2、若在10日內付款,享受2%的現金折扣:
- 借:應付帳款一A企業 23400
- 貸:銀行存款 23000
- 財務費用 400
- 3、若在10日後付款,不享受2%的現金折扣,全價付款:
- 借:應付帳款—A企業 23400
- 貸:銀行存款 23400
比較買賣雙方的會計處理,可以發現總價法固然能夠較為清晰地反映銷售或購買的總過程。但若買方享受現金折扣,對賣方而言,會高估應收帳款和銷售收入;對買方而言,會高估應付帳款和材料成本。這樣,對於買賣雙方當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的具體項目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在折扣期和會計期不一致時,這種虛增影響更為明顯。但從持續經營的角度來看,高估的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隨著給付貨款行為終將被沖平,不影響最終資產總額;高估的銷售收入和材料成本由財務費用項目調整,不影響最終利潤結果。儘管如此,仍建議將高估的有關項目在報表的附註中予以反映。
總價法是將未減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作為實際售價,記作應收賬款,而把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看做理財費用,當做財務費用處理。總價法可以較好地反映銷售的全過程,且簡便易行。總價法的缺點是,在客戶可能享受折扣時,由於賬面上沒有反映,會造成高估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從而高估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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