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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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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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法是按现金折扣前的销售总金额作为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入帐金额的方法。
由于是按总价入帐,对于卖方而言,若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应将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视为融资过程中的理财费用,记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买方而言,若在折扣期内按时付款,则认为企业享受的现金折扣是该企业在节约使用资金活动中的理财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例:A企业销售给B企业材料总价值为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货款未付、付款条件是(2/10,n/30),按总价法具体处理如下:
卖方:
注:(不考虑增值税打折扣)
- 3、若买方在10天后付款,不享受折扣,按全价付款:
- 借:银行存款 23400
- 贷:应收帐款—B企业 23400
买方:
- 2、若在10日内付款,享受2%的现金折扣:
- 借:应付帐款一A企业 23400
- 贷:银行存款 23000
- 财务费用 400
- 3、若在10日后付款,不享受2%的现金折扣,全价付款:
- 借:应付帐款—A企业 23400
- 贷:银行存款 23400
比较买卖双方的会计处理,可以发现总价法固然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销售或购买的总过程。但若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对卖方而言,会高估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对买方而言,会高估应付帐款和材料成本。这样,对于买卖双方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具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折扣期和会计期不一致时,这种虚增影响更为明显。但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高估的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随着给付货款行为终将被冲平,不影响最终资产总额;高估的销售收入和材料成本由财务费用项目调整,不影响最终利润结果。尽管如此,仍建议将高估的有关项目在报表的附注中予以反映。
总价法是将未减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而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看做理财费用,当做财务费用处理。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全过程,且简便易行。总价法的缺点是,在客户可能享受折扣时,由于账面上没有反映,会造成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从而高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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