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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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保險(Freigh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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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保險是以船舶因運送貨物所收取的酬金為保險標的,它的性質與貨物保險、船舶保險不同,因為運費並非是具有實體的物品,而是由運輸契約所產生的給討義務。
貨物的運送方式通常可分為計件運送和租船運送。計件運送通常採用班輪運輸,計件取費,由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到達目的地後,憑單提貨。其收取的費用稱為提單運費。租船運送對裝運的貨物收取費用不採取件數計貿,而是以租金計算,稱為租金運費。運費的繳納按時間可分為預付運費、保付運費和到付運費。預付運費是按照一般的運輸慣例,不管貨主的貨物損失與否,皆不退還。保付運費是指,經契約訂明,無論貨物是否發生危險,有無運到,運費必須照付。保付運費的性質同預付運費是一樣的,即貨物雖未運抵目的地,只要不是承運人的責任,貨主仍須照交運費,只不過保付運費是在事後付的。這樣,貨物托運人對其支付的預付運費和保付運費具有保險利益。然而,事實上,貨主可將這部分運費加入貨價內。因此,貨主對預付運費和保付運費沒有單獨投保運費保險的必要。到付運費是貨物運抵目的地後貨主才會支付的運費。當船舶發生海難,貨物遭到損失,運費也會隨之發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船東對他可能收取的運費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到付運費才是運費保險的承保標的。
運費保險與船舶保險密切相關,船舶保險往往把運費作為費用保障的一個部分來承保船舶的營運損失。因此,船舶本身的承保方式直接影響到運費保險的承保方式。我們知道,船舶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定期和航程兩種。對於定期保險來說,可以作為運費保險的運費有兩種:一種是前面提到的到付運費,另一種是預期運費。預期運費是船東預期在一定時期內可能收到的運費。這是估計的收益,經保險人同意後方予以承保,但不能超過船舶價值的一定比例。對於航程保險,只有到付運費才予以承保。倫敦協會保險條款對運費保險採取多種承保方式,有定期運費條款、航程運費條款、運費碰撞條款等等,不同的條款具有不同的運費保險方式。我國的運費保險包括在船舶保險的費用保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