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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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運費是指船舶從事貨物運輸時所收取的運費,實際上也就是班輪收取的運費。班輪在預定的各港埠定期行駛時,通常各港埠都有若幹批貨物,要由該船裝運出口。船舶收妥貨物後,船東對每批貨物的托運人各簽發一套提單,其中所載的運費金額,就是船東承運該批貨物的報酬。由於這種運費的確定與收取來自提單,因此被稱為提單運費。
提單運費的種類[1]
提單運費按其支付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1.預付運費。它是指約定在裝貨港預先付清的運費。在約定運費預付的情況下,貨物一經裝船,就認為運費已被船東賺到,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未能將貨物按運輸合同送達目的地,貨主也不能請求退還。
2.到付運費。它是指約定在目的地支付的一種運費。這種運費在貨物不能或尚未運達目的港時,船東無權請求給付運費,即使貨物送達,然而已失去其價值,托運人仍可不交運費。但是,如果貨物抵達時,雖已呈現損壞狀態,而保留有該貨物的固有性質,那麼對於該批貨物的運費,貨主必須照付。
3.保付運費,又稱保證運費,即貨主領取提單時尚未支付,但約定不論貨物能否運到均須支付的一種運費。保付運費在性質上與預付運費相同,即貨物在未能運抵目的地的情況下,只要不是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貨主仍應交付運費。它同預付運費的區別在於,運費不是在運送之前支付,而是在運送之後支付。
在提單運費的三種形式中,由於預付運費和保付運費承擔危險的主體是貨主,因此貨主需要投保運費保險。貨主投保運費保險的方式是將上述兩種運費分別計算在貨物的保險價值中,從而當做貨物保險來處理。只有在目的港支付的到付運費的風險是由船東承擔,所以,一般都由船東或租船人作為投保人投保運費保險。
- ↑ 郭頌平,袁建華.海上保險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