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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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在《辭海》中是指:①消除, ②分析說明[1]。《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是指①分析闡明......②說明某事物的含義、原因、理由等......[2]。
日常生活中“解釋”的基本含義是, ①解釋就是消除困惑和誤解, ②解釋就是把不知變已知, ③解釋就是揭示含義,闡述原因,陳述理由。在日常用法中,“解釋”概念是與“理解”相關聯而得到規定的[3]。
解釋的內涵[4]
解釋是人類對已創造出來的文本的意義的發現,是描述和說明,而不是創造。解釋的目的在於追尋文本的意義,因而從人類活動的目的角度要賦予文本以權威性。解釋也並不是任何時候必需的。因為,有些意義是顯而易見的,而有些解釋不是人力所能致的。例如,對於何謂較大的損害,我們也許會有很多解釋。如果是財產損失還可以劃定一定的界限,而對於精神損害,何謂嚴重,我們便無法加以解釋。因為嚴重不是個能量化的概念,而且個人自身的接受能力都不盡相同。所以,解釋在此也無能為力,但裁判者頭腦中仍有經驗和常理,而按照經驗和常理推斷出來的結論只要是為一般公眾所接受的,就是正當的。
解釋的有效性[4]
解釋是為了“發現”事物的意義。發現不同於創造:發現是對事物本身已經存在的性質、功能等的揭示,是一種拘泥於事物本身的實踐活動,因此具有客觀性;而創造則是一種突破,其過程並不局限於事物本身,而是更多的摻雜了創造者的主觀因素,成為創造者自己的智力成果。對此,邁克爾認為,解釋只有當揭示了“文本”(人類有意識的創造的東西)被創造出來的真正原因,才足有效的。解釋是客觀的,它沒有創造任何東西,而只是再現了使這個言說得以存在的那個意圖的客體。解釋之所以是客觀的,首先在於對作者的尊重,是一種道德上的或者說基於現代保護知識產權理念的考慮:其次足基於對作者意圖的考量。只有以一種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說明、描述,才能接近作者的意圖,以便於瞭解作者所創造的文本。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解釋者的思想介入,那麼就容易對作者意圖的理解產生偏差。然而,如果解釋者的思維不能介入,解釋就無法進行下去了,因為所有的說明和描述都是建立在主體的知識架構和道德觀念上的。因此,這種客觀性僅僅是一種理想狀態,是相對的,而真正的解釋要儘量達致這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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