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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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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Consignee)

目錄

什麼是收貨人[1]

  收貨人也稱貨主,是托運人在貨物運單上指定的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或提單)在指定港、站辦理相關手續,付清應付費用後,驗收並提取貨物。

收貨人收取貨物時應註意的問題[2]

  (1)收貨人收取貨物時應滿足的條件:

  ①貨物已經由承運人運達目的地。貨物沒有運達目的地,收貨人就無法收取貨物,只有貨物已到達目的地,收貨人才有權向承運人收取貨物。

  ②出示貨運憑證。貨運憑證有貨運單、提單、提貨憑證等多種形式。提單可分為可轉讓憑單和不可轉讓憑單。

  (2)收貨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取貨物。如果收貨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提取貨物,承運人將貨物提存變賣拍賣的,收貨人就無法收取貨物。

  (3)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在運輸合同中規定了收貨人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收貨人只有在支付了相關費用後才能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4)檢驗方式。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應按照合同規定對貨物進行檢驗,通常分為普通檢驗和專門檢驗兩種方式。

  (5)檢驗期限。收貨人對貨物應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檢驗。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期限進行檢驗。

  ②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解決。

  ③以上原則都不能確定的,收貨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檢驗。

  (6)異議期限。收貨人在對貨物進行驗收後,認為承運人交付的貨物與運輸單記載的不相符時,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海運收貨人的權利義務[3]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由承運人和托運人訂立的,雖然收貨人沒有參加該合同的簽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運輸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收貨人的權利

  1.提貨請求權當貨物抵達目的港時,在收貨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單時,承運人就有義務將貨物交於收貨人,收貨人對承運人享有提貨請求權。

  2.賠償請求權如果貨物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發生了滅失、損壞,收貨人可就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

  (二)收貨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在運輸單證中載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此時,收貨人有義務向承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費。同時,如果運輸單證中明確載明虧艙費滯期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支付的,則收貨人也要承擔該項義務。

  2.提貨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86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以及((合同法》第309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由此可見,收貨人對承運人負有及時提取貨物的義務。

  3.檢驗貨物的義務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於檢驗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從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或者規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沒有異議,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參考文獻

  1. 曲昭仲.現代物流知識普及讀本.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8.
  2. 張坤.企業合同管理工具箱.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1.02
  3. 薑作利.中國外貿預防欺詐策略全書.中國紡織出版社,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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