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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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單位(Business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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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單位是一種經濟組織,有自己的名稱、地址、固定的經營場所、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以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公章、開立帳戶,可以單獨核算(非獨立核算),依法納稅,開展核准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營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支配和處分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一切經營活動的後果均由其所隸屬的法人承擔。
進行營業登記的經營單位有以下幾種:
(1)聯營企業。即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聯營各方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合伙型聯營企業。合伙型聯營企業的財產與聯營成員企業的財產沒有完全分開,以其共有財產的形式存在,不具備法人條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能申請營業登記。
(2)企業法人所屬分支機構。即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店、門市部等。
(3)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上述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4)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單位。
(5)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一、申請營業登記應具備的條件
經營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二、經營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經營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其隸屬的法人承擔。因此,經營單位申請營業登記與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簡化。
經營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隸屬的法人或主管部門提交的營業登記申請書;
2.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申請營業登記註冊書》;
3.由隸屬的法人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經營資金數額證明;登記實踐中,一般要求填報登記主管機關發給的《資金信用證明》;
4.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6.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提交審批
三、經營單位的變更登記
經營單位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由其隸屬的法人向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營單位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應提交的文件,參照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經營單位的註銷登記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經營單位註銷登記,其登記程式和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的文件,可參照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機構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或蓋有企業印章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申請註銷登記註冊書》;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機構所隸屬的企業法人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5.銀行出具的帳戶註銷證明;
6.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8.經營單位印章;
9.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