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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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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agiotage)

目錄

什麼是匯兌業務[1]

  匯兌業務是指銀行代理客戶把現款匯給異地收款人的業務。這種業務一般需要銀行匯票或支付委托書來作為匯兌憑證。這些憑證是承匯銀行向另一家銀行或分支行發出的命令,命令另一家銀行或其分支行向第三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銀行匯票是由銀行交給客戶,客戶再將它寄給收款人,由收款人向匯票指定的銀行取款。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支付委托書由承兌銀行用郵寄或電報的方式直接通知另一家銀行,再由後者通知收款人取款。

  匯兌使用廣泛,不受金額起點限制,便於匯款人異地主動付款。銀行在經營匯兌業務時可以占用客戶的一批資金,因為客戶把款項交給銀行,銀行再把款項匯給異地收款人,這中間有時間上的間隔,在這段時間內,銀行可以憑藉對這批資金的暫時占有而獲得收益。雖然銀行對於每批資金占有的時間有限,但銀行經營大量的匯兌業務占有的資金總能保持一定的規模,因此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匯兌業務獲利。

匯兌業務的操作程式[2]

  匯兌業務的操作程式為:

  ①匯款人向匯出行申請委托辦理匯兌業務,並填寫匯兌憑證;

  ②匯出行受理和審查匯兌憑證;

  ③匯出行審查無誤,加蓋印章,退還匯兌憑證回單聯給匯款人;

  ④匯出銀行將匯兌憑證信息隨資金匯劃憑證信息通知匯人行;

  ⑤匯入行收到匯兌憑證及資金匯劃憑證信息,進行審核;

  ⑥匯入銀行通知收款人將款項入賬。

匯兌業務的會計核算[2]

  (一)匯出行的處理手續

  1.匯兌業務的基本手續

  匯款人委托銀行辦理匯兌時,應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或一式三聯電匯憑證。匯款人派人到匯入行領取匯款的,應在匯兌憑證各聯“收款人賬號或住址”欄註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註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第四聯上加蓋預留的收款人簽章。若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兌憑證金額“人民幣(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

  2.匯出行受理匯兌的處理

  匯出行受理匯兌憑證時,應認真審查:①信(電)匯憑證必須填寫的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正確;②憑證的金額、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其他事項更改是否有原記載人簽章證明;③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④委托日期是否是當日;⑤匯款人賬戶內是否有足夠支付的餘額;⑥匯款人的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是否相符;⑦對填明“現金”字樣的信匯憑證,還應審查匯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為個人。

  審核無誤後,對轉賬交付的,信(電)匯憑證第二聯作借方記賬憑證。會計分錄為:

  借:活期存款——匯款人戶

  貸:清算資金往來——電子匯劃款項戶

  對現金交付的,以匯款人姓名開立應解匯款戶,現金交款單第二聯作貸方記賬憑證。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業務現金戶

  貸: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匯款人戶

  交付現金後,辦理匯款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匯款人戶

  貸:清算資金往來——電子匯劃款項戶

  轉賬後,在信(電)匯憑證第一聯回單上加蓋轉訖單退給匯款人,第三聯信匯憑證加蓋聯行專用章與第四聯隨同聯行郵劃貸方報單寄匯入行。採用電子匯劃系統的,根據第三聯電匯憑證進行電子匯劃記賬,然後加押,覆核後通過匯劃系統發送

  對跨系統銀行匯款或本系統50萬元以上匯款應通過人民銀行轉匯。第三聯信匯憑證或第三聯電匯憑證加蓋業務公章,隨附人民銀行異地轉匯清單,並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提交人民銀行辦理轉匯。

  (二)匯人行的處理手續

  匯入行接到匯出行寄來的郵劃貸方報單或本地區人民銀行轉來的轉匯清單,以及第三、四聯信匯憑證時,應審查第三聯信匯憑證上的聯行專用章與聯行報單印章一致,如系人民銀行通過票據交換提交的第三、四聯信匯憑證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應審查信匯憑證上有無人民銀行票據審核章,匯入行是否是本行,收款人是否在本行開戶。

  通過電子匯劃系統收到匯劃來賬,列印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核押、審核無誤後,按下列手續處理:

  (1)收款人在本行開立賬戶的,直接收賬,並以第三聯信匯憑證或第二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作貸方記賬憑證,電子匯劃憑證及有關往來憑證作借方記賬憑證。會計分錄為:

  借:清算資金往來——電子匯劃款項戶

  貸:活期存款——收款人戶

  同時,需要在第四聯信匯憑證或第三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一聯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上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收款人。

  (2)收款人為未在本行開立賬戶的個人,應以第三聯信匯憑證或第二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作貸方記賬憑證,聯行匯劃憑證及有關往來憑證作借方記賬憑證。會計分錄為:

  借:電子清算資金往來——電子匯劃款項戶

  貸: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收款人戶

  同時,需登記應解匯款登記簿,第四聯信匯憑證或第三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上編列應解匯款順序號並留存保管,另通知收款人來行辦理取款手續。

  (3)收款人持取款通知來行辦理取款時,抽出第四聯信匯憑證或第三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並認真審查收款人身份證件,並將其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批註在上述憑證空白處,並由收款人在“收款人蓋章”處蓋章或簽字。

  如果是憑簽章支取款項的,收款人簽章同預留收款人簽章審查相符後,辦理付款手續。需要支付現金的,必須在匯兌憑證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填明“現金”字樣,可一次辦理現金支付手續;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人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支取現金時,由收款人填制一聯支款單作借方記賬憑證,第四聯信匯憑證或第三聯電劃貸方補充報單或人民銀行電匯貸方補充報單作附件。會計分錄為:

  借: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收款人戶

  貸:現金——業務現金戶

參考文獻

  1. 李雙偉,宋建鵬主編.貨幣銀行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8.
  2. 2.0 2.1 翟立巨集主編.銀行會計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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