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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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型政策是對導致社會有更好發展前景的行為和現象的扶持,它是一種包含獎勵因素和手段、目的在於引導公眾朝著公共機構所倡導的方向努力的政策。
鼓勵型政策著眼於保護公眾中的首創精神,調動公眾的積極性,以推動某個領域的事業得到發展。因此,鼓勵型政策是一種積極型的公共政策。
鼓勵型政策的功能[1]
鼓勵型政策一般有三個向度的功能。一種是保護性功能。當社會中出現與絕大多數公眾利益相一致,也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相一致,但與原有社會體制、規範相抵觸並受到打擊的公眾行為時,公共機構就應當制定行為準則來保護群眾中的創造精神。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安徽鳳陽縣梨園公社小崗生產隊的20多戶農民一夜之間分田到戶。《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幾個問題的規定》,簡稱"安徽六條",文件允許生產隊可以實行定任務、定質量、定工分的責任制,只需個人完成的農活,可以責任到人。這一政策保護了農民自發包產到戶的積極性。
一種是推廣性功能。當社會中一部分公眾的行為已經顯示出良好的社會效果,被證明是促進社會公平和效率的舉措時,公共機構則應當制定和實施政策,以便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這些做法。
鼓勵型政策還有一種傾斜性功能。當一定範圍的公眾致力於體制方面的創新,但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條件和資源時,公共機構則可以在一定時期、一定階段給予某些行為規則上的特許,從而保證局部體制創新的順利進行。這時政策主體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就起到給予某種優先性的傾斜功能。我國沿海城市在進行特區建設的過程中,中央下達了一系列文件,給予了各種特殊政策,這些鼓勵型政策帶有傾斜和優先支持的功能。
鼓勵型政策的目標[1]
鼓勵型政策的目標一般與其調整對象的切身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在執行時比較順暢。這類政策貫徹實施的成效主要取決於政策所包含的獎勵手段對其所要調整對象的激勵程度的高低。如果激勵力度不大,則政策的成效不會太大;反過來,若激勵力度較強,其貫徹執行的成效則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