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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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高等學校招生制度[1]
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是指高等學校招生目的、方針和實施辦法等的總稱。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著一個國家選拔和造就各種高級專門人才的根本大計,因此已越來越引起各國政府和人民的重視。
一個國家的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是同該國教育制度緊密相聯的,明顯反映著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特點。世界各國政治、歷史背景的互異,高等學校招生的形式和內容也各具特色,互不相同。大體可以歸納為3種類型:①證書制。學生持有通過中學會考後獲得的各類中學畢業證書,一般便可進高等學校學習;不另舉行入學考試。英、法及聯邦德國等西歐國家主要採用的是這種辦法。②考試製。學生都要參加競爭性的入學考試,合格者方可被錄取.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美國、日本等國家主要採用這種辦法。③考試和推薦相結合,統一考試和中學學習成績兼顧。蘇聯是採用這種制度的典型。
近年來,各國高等學校的辦學形式,大學生的社會成分及年齡結構等都在不斷發生變化.高等學佼招生對象的條件、要求也隨之而異。美國、日本等實行高等學校開放性政策,在保證重點大學(或名牌大學)質量的條件下。採取高等學校多層次辦學的方法,促進了高等學校的“多樣化”、“大眾化”。地區性強、具有靈活性特色的美國社區學院及日本短期大學、專修學校等學生入學年齡大都已不作限制。法國的大學為沒有學業證書的在職人員組織了專門的入學考試。瑞典、聯邦德國等已很重視從在職人員中招收大學生新生。蘇聯規定全日制大學考生婚否不限,年齡可延長到35歲,並優先錄取有兩年以上工齡的考生;為表現好的工農青年、先進生產者創辦大學預科,補習8~10個月後升入本科;採取各種措施以擴大農村青年錄取名額。
凡舉行高等學校入學考試的國家,一般均規定考語文、數學、科學、歷史、地理等5~7門科目。有的國家如日本等,近年來改為採取二次考試的辦法,第一次考核上述各科目,瞭解學生的學習成績;第二次由高等學校進行學術性的測驗,考查學生學術性和創造性思維能力等,以便決定其入學後到何種專業學習。
關於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機構,多數國家已設有專門機構,建立專業隊伍,擔負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織、研究和改革工作。例如.日本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美國有“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教育考試服務社”,菲律賓有“全國教育測驗中心”,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2年建立了全國統一招收高等學校新生考試製度。這一制度在1966~1976年期間審斷。1977年起恢復高等學校統一招生、擇優錄取新生的辦法。按照國務院各次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現行招生辦法大致是:規定考生應是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身體健康的未婚青年。統一考試科目規定為:文史類考政治、語文、數學、歷吏、地理、外語等6門科目;理工農醫類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和生物等7門。藝術院校提前單獨招生,考試科目規定為政治、語文、外語和專業課;體育院校單獨命題,進行體育、文化科目的考試。中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由教育部每年組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持有關工作。各省、市、自治區則有常設的高等學校考試招生辦公室,負責辦理每年的高等學校招生事宜。
關於新生入學後進何種專業學科學習的問題,目前多數國家按新生參加“學術性向測驗”、“學習成績測驗”的結果和考生本人志願興趣等,於入學後分到相應專業學習。關於畢業生工作分配,多數國家的大學畢業生都得自找工作,學校或國家不負責分配,但有些國家如蘇聯、南斯拉夫等則在試行大學招生和分配相結合的制度,由高等學校在招生時同各用人單位簽訂大學畢業生預分合同,其中對高等學校學生的錄取、培養、使用和考核等工作有一系列明確規定。中國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和畢業分配製度後,將實行國家計劃招生、用人單位委托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少數自費生等辦法。他們均須經國家考試合格;後兩類學生畢業後不由國家分配工作。
除本科生外的其他層次和形式的高等學校學生入學考試,各國採取的辦法雖因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文化的不同情況略有差別,但大體相同。如近年來在很多國家迅速發展的開放大學、廣播大學、遙控大學、函授大學、短期大學等等,一般都不限年齡,不舉行入學考試。只要求有相應學力,就可辦理一定註冊手續。至於本科生畢業後攻讀碩士研究生課程,多數國家都由有權授予高級學位的高等學校憑學生個人申請,各種成績記錄,畢業論文質量以及教授推薦信等自行錄取,一般也不舉行考試。研究生攻讀2~3年取得碩士學位後,如果想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課程,情況也大體相似。中國高等學校中的部分大專招生考試,與本科招生考試合併進行,但錄取分數線低於本科生要求。電視大學、夜大學、函授班等形式的各類成人業餘(或脫產學習)高等學校,以及研究生部招生,均採取有關部門分別舉行考試的辦法,考試科目隨考生報考不同專業而異,但政治、外語一般都定為必考科目。
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招生制度的發展趨勢,值得註意的有以下幾點:①各國正在努力探索和制定更加合理的招生制度,以求通過這種制度能更加有效、可靠、公正地選拔高等學校新生。②日益趨向於由國家或民間組織的專門招生考試機構主辦高考工作,以便使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統一化、標準化和通用化。③不僅重視測定考生學習成績,也日益重視測定考生的智力和能力,考查其健康狀況和品德操行表現等,即進行全面考核的辦法。為此,不少國家已採取“學習成績測驗”和“學術性向測驗”雙管齊下的綜合考察措施,既重視瞭解考生掌握中學各科書本知識和技能的情況,又重視測試他們的獨立思考能力、創造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數理基本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對各種新情況的適應能力等。④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技術正日趨現代化。例如,一些工業發達國家已利用電子電腦進行高考評分,速度快,效率高,為每年多次舉行高考和更好選拔人才創造了條件。⑤建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機構和專家隊伍來開展高等學校招生研究與改進工作的國家已日趨增多。有的國家在探索考試學、教育評論學等新興學科。
- ↑ 郭齊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書.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1995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