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標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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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商標的覆審,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複查審議。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覆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覆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覆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覆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覆審;
(一)駁回商標覆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覆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覆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覆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覆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覆審,必須將《駁回商標覆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附送《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局駁回原件)、原商標圖樣10份、黑白墨稿1份和《商標駁回通知書》。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覆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准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覆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商標局對註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係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
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於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質量,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覆審的救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