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分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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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散原則是指保險人為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應使風險分散的範圍儘可能擴大。倘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可能產生責任累積,使保險人無法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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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散分為巨集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實現。
- 巨集觀層面的風險分散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實現:
1、使風險在地理範圍上分散;
2、使風險在時間上分散;
3、通過多種經營來實現風險分散。
- 微觀層面的風險分散主要通過兩種方式:
1、承保前分散:主要通過在承保時合理地劃分危險單位,並且使每一個危險單位都儘可能獨立來實現。合理劃分風險單位,參考每個風險單位的最大可能損失確定保險金額,對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對承保的風險責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險金額,規定免賠額、共同保險條款等。幾家保險公司共保。
2、承保後分散:主要採取共同保險和再保險兩種方法。其中再保險是在時間上、空間上以及通過保險金額的同類性實現風險分散的理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