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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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順位,又稱順位抵押、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係。
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後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於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1、《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
2、《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 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
(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
(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