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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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營性項目是指旨在實現社會目標和環境目標,為社會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非營利性投資項目,包括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如教育項目、醫療衛生保健項目)、環境保護與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某些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如市政項目)等。
這些項目經濟上的顯著特點是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費用或只收取少量費用。
非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應該由政府承擔,按照政府的投資運作模式進行。資金來源應以財政投入為主,並配以固定的稅收或收費加以保障,其權益也歸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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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水利設施項目;
(五)其他非經營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