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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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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沒有通過正當的手續向相關部門申報審批獲得生產經營許可及報相關單位備案的情況下,私自交易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詳見《易制毒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制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設備、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於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350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000克以上不滿50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上述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0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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