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貿易價格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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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貿易價格指數(index of prices of trade conducted at 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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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貿易價格指數是指反映城鄉集市商品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指標。
集市貿易價格指數的計算公式[1]
其計算方法,是根據報告期集市貿易主要商品的平均價格(分月、季、年平均價格)和基期平均價格計算出單項商品價格指數(尺),以報告期該種商品所在商品集團的成交額為權數,按加權例數平均數公式汁算類指數;再以類指數的實際成交額為權數,計算集市貿易價格總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集市貿易價格指數
集市貿易價格指數的編製[2]
目前我國分別編製城市集市貿易價格指數和農村集市貿易價格指數。
城市集市貿易價格指數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鮮榮、乾菜、肉禽蛋、水產品、鮮果、乾果、日用雜品、柴草、其他等11類消費品。
農村集市貿易價格指數除包括上述消費品外,還包括飼料、小農具、幼禽家畜、大牲畜、竹木材等5類農業生產資料。
集市貿易價格指數以集市貿易主要商品的平均價格為基礎計算單項價格指數,然後採用調和平均法以成交額為權數計算類指數和總指數。集市貿易價格指數按月、季和年編製。月平均價格是以調查員在各調查點上登記的各次實際價格,採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的,季平均價格和年平均價格是以月平均價格為基礎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統計實踐中,在編製集市貿易價格指數的同時,還測算以國營商業價格為100的指數,用以反映國營商業價格與集市貿易價格相比的價比率變化情況。將計算結果減去100,得國營商業價格與集市貿易價格的平均差率。集市貿易價格指數可以反映集市貿易價格的變動趨勢和程度,分析集市價格和國家牌價的比例關係,分析集市價格變動對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