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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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單據(documents attac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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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隨附單據[1]
隨附單據是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的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
隨附單據的填報要求[2]
1.合同、發票、裝箱單、進出口許可證等隨附單證不在“隨附單據”欄填報。
2.填報紙質報關單時,本欄目填報監管證件的代碼及編號,格式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編號。所申報貨物涉及多個監管證件的,一個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填報在“隨附單據”欄,其餘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填報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中。
3.加工貿易內銷徵稅報關單,本欄目填寫內銷徵稅聯繫單代碼(C)及編號。
4.含預歸類商品報關單,本欄目填寫“r”+“:”+“××關預歸類書××號”。
5.原產地證書相關內容的填報:
(1)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在本欄中填報“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同時將原產地證書編號填報在“備案號”欄,格式為:“Y”+原產地證書編號。例如:香港CEPA項下進口商品,應填報為“Y:<03>”。
(2)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本欄填報“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需證商品序號>”,但“備案號”欄免予填報。例如:《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口報關單中第1項到第3項和第5項為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商品,應填報為“Y:<01:1—3,5>”。
(3)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本欄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和編號。
6.其他填制要求:
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享受協定稅率和減免稅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在一票進口貨物中,對於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產地證書或含非原產地證書商品,應分單填報。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