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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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掮客就是那些在金融活動中從事非法居間行為的人,他們不具備經紀人的法律資格,在出資人、用資人和金融機構之間大行其道,非法收取高額中介費用。
掮客行為分為通過金融機構和不通過金融機構兩大類型,具體有如下幾種表現形式:
1.出資人通過金融掮客由掮客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由用資人或者出資人從高額息差中向掮客支付中介費。這在1998年進行金融整頓以後,尤其是在今天銀行存貸秩序比較規範和存款利率比較低的情況下較多發生,主要表現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同業拆借行為。
2.出資人通過掮客的介紹由出資人將款項直接交與用資人,由用資人或出資人向掮客支付中介費,與第一種相比,第二種的風險要小一些。
3.“手拉手貸款”形式,即掮客介紹出資人將錢款存入某金融機構,再由出資人指定金融機構將錢款貸給某用資人,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進賬單、對賬單或存款合同,由用資人支付高額利息並向掮客支付中介費。“手拉手貸款”方式實際上讓金融機構起了一個保險杠的作用,但一旦資金收不回來,銀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明知或應知用資人無償還能力,或者明知用資人名為用資實為詐騙,金融掮客為獲取高額中介費,通過金融機構介紹出資人將資金借貸給“用資人”使用。
5.掮客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用資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金融機構將出資人介紹給“用資人”。掮客錶面上是為獲取所謂的中介費,而實為共同詐騙行為。
當前金融掮客存在的隱患
1、金融機構方面。一些金融機構競爭無序,為了拉客戶不擇手段,有的採取高息的辦法攬儲,這使得融資“掮客”也趁機採用正常利息之上,額外再付高息的辦法做“資金中介”。 個別金融機構業務運行不規範,給融資“掮客”提供了渾水摸魚的機會。
2、資金富裕的企業或個人方面。在利益驅動下,一些資金富裕的企業、個人參與民間融資,有些企業利欲熏心,貪圖高息,違反財務紀律,甚至於先貸款、再存款,以求高息。無論對借貸企業還是放貸企業,參與這種民間融資活動越多,支付融資“掮客”們的中介費和其他融資費用就越多,自身的資金鏈缺口就越大,最終傷及的仍是自身資金鏈。
3、金融掮客們自身方面。“資金販子”在金融市場進行非法中介,收取高額佣金現象,已經成為金融風險的主要誘因之一。
金融掮客在社會上興風作浪,都是刀鋒上的舞蹈,其中所隱藏的風險不容忽視,一旦出問題,債權人、債務人和掮客都面臨極大風險。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資金掮客的監控:
一是銀行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特別是在票據業務上,可以增加法定代表人在單據上簽字的程式;研製高科技的簽字蓋章材料;對大額取款增加電話核對程式;制定嚴格的制度堵塞漏洞等等,這些方式成本不高又簡便易行。
二是由於現有法律法規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沒有具體的規定,這使得“資金販子”有恃無恐,與外界資金使用者相勾結,以正當的經營活動做掩護,使巨額資金從金融機構非法流出,體外迴圈。因此,建議對破壞金融秩序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觀方面的外延進行司法解釋,把資金掮客的行為納入刑法進行調整,加大對資金掮客的懲罰力度,嚴厲打擊此類惡意轉嫁金融風險給國家的犯罪行為。
三是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經營活動和需求開展專業的融資輔導。有的中小企業不瞭解如何進行融資,融資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往往以為融資就是找錢。通過融資輔導,提升中小企業融資經營的素質和能力,基建立符合公司法和市場運行準則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高效的公司管理體系和制度;建立規範嚴格、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同時對非法存款單位進行行政或民事上的處罰,必要時進行刑事上的立法,追究單位決策者的責任,給他們敲響警鐘,誰違反程式誰承擔責任,讓國家從背包袱的狀態下解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