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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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會計(Estate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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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龐大。遺產糾紛案件日益增多且複雜化,法庭在沒有獲得量化的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往往難以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為做好對遺產的清理、估價、變現、清償及分配等工作,維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需要建立遺產會計。
遺產會計是指以繼承法、遺產稅法等有關法律為依據,對被繼承人遺產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管理的一種私人會計。內容包括核實遺產、接管遺產、遺產估價、遺產變現、遺債確定、遺債償還、剩餘遺產分配、繼承費用等方面的核算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公民私人財產急劇增長,繼承糾紛日益增加。
遺產會計的理論基礎[1]
遺產會計對象是被繼承人遺產的資金運動。此資金運動包括遺產變現、遺債償還、繼承費用支付、剩餘遺產分配等。遺產用於償債、支付繼承費用和分配後,對於遺產的處理就此結束,遺產資金運動到此為止,不家產業資金那樣不斷地迴圈和周轉,因而遺產資金運動具有一次性和終極性的特點。
遺產會計的目標是提供及時、真實、準確的遺產價值信息。
遺產會計作為會計的一門學科,具有一般會計假設和會計原則的一些共性,又有一些特殊性。從會計假設來看,遺產會計保留了會計主體和貨幣計量兩個一般會計假設,完全放棄了持續經營和會計期間兩個一般會計假設。從會計原則來看,由於遺產會計。
遺產會計等式[2]
企業會計的恆等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表示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資產所擁有的一種權益。如果把等式變換成: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則表示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凈資產所擁有的一種所有權。遺產會計的等式應為:資產=應付責任額,表明遺產代理人對所托管的資產進行妥善處理的一種責任。
企業會計的會計主體為企業本身,即凡是與企業有關的會計事項都是會計所要處理的對象,任何與企業無關的會計事項都不在企業會計處理範圍之內。
在遺產會計中,遺產代理人與遺產委托人之間的關係與普通企業雇員和雇主的關係不同,遺產會計與普通會計的會計主體存在著本質的不同,遺產會計是以遺產代理人為會計主體,在對遺產進行管理過程中還會有其他各方面人員的參與,遺產會計主體包括下列成員: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人和註冊會計師等。
企業會計的四大會計假設為:會計主體假設、會計期間假設、持續經營假設和貨幣計量假設。遺產會計對會計主體假設和貨幣計量假設仍然成立,但卻不存在持續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遺產會計在對遺產進行計量、評估、變現和分配時,同樣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單位來進行計量,必然要有貨幣計量假設。但持續經營假設對遺產會計根本沒有必要,因為遺產代理人必須在其任命期內結清遺產,完成遺產的分配,並不存在將受托遺產持續經營下去的責任,也就不需要持續經營這一假設;此外,遺產代理人從接管遺產到把遺產分配完一般不需要很長的時間,顯然沒有必要對遺產的處理進行分期核算,整個受托管理遺產期間即為一個會計期間,也就不存在會計分期假設。
遺產會計原則[2]
企業會計的會計原則有12項,其中可比性原則、一慣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和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都是基於會計分期假設基礎之上,遺產會計沒有會計分期假設,上述這些原則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有的會計原則雖然適用,但具體內容已發生了變化,如客觀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等。遺產會計有以下幾個特殊會計原則:
1.收付實現制原則。遺產會計沒有持續經營假設,權責發生制已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必然是收付實現制,因為在遺產會計中,一切費用和收入都必須在遺產代理人任命期內予以確認而不能待攤或遞延,遺產會計應使用收付實現制才有利於對遺產的正確處理。
2.分類配比原則。遺產會計沒有會計分期假設,也就不會存在當期費用和與當期收入相配比的問題。在遺產會計中,有一種分類配比原則。遺產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本金和孳息:本金是指由死者划出,以信托方式保持,最後交給受贈人的遺產;遺產孳息則是指因本金使用而獲得的貨幣或財產報酬,包括租金、利息、現金股利,或其他任何在遺產管理期間獲得的收入。遺產會計的賬務處理也應根據遺產性質的不同把費用區分為自孽息下減除的費用和自本金下減除的費用,還應把收益區分為本金獲得的收入和孳息。大體而言,凡支出的費用未能產生任何收益,但該項支出或費用仍需發生,這類費用應從本金項下減除,如遺產稅、死者的醫葯費和喪葬費、遺產維護費、遺產清理費、法律和訴訟費、管理費用等;若支出費用能使遺產本金產生收益,則應從孳息中減除,如因獲取孳息而引起的法律費以及為產生孳息而發生的工資費用、水電及辦公費等。這就是所謂的分類配比原則。
3.現行成本原則。企業會計一般採用歷史成本原則,但在遺產會計中,受托人必須於任命期內結清遺產,並且還應及時對那些需要變現的遺產進行變現,以便對遺產進行分配,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遺產會計毫無意義。遺產會計一般採用現行成本進行核算,具體做法為:對已變現的遺產按變現後最低現金持有量為標準,未變現的應以其公允價值為基準。
4.政策性和個體性原則。遺產會計要遵循繼承法、遺產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也即要以國家的政策導向作為會計處理的原則。
企業或公司會計的目標是為廣大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他們所需的會計信息,遺產會計是一個私人會計分支,所涉及的是小範圍的個人,所以應符合個體性原則,即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滿足所牽涉的一些個人的需要,而不需要滿足公眾的需要。
遺產會計要素[2]
企業會計有六大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遺產會計的要素與普通會計要素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區別:
1.遺產會計里表示權益的要素通常被稱為“遺產權益”而不稱為“所有者權益”,遺產權益中又可以分出一部分,稱為“繼承人權益”,反映能夠被繼承人所繼承到的遺產的數額。
2.企業會計中的“利潤”要素是指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財務成果,也就是收入與費用配比相抵後的差額。在遺產會計中沒有經營活動,所以也不會有“利潤”要素。在遺產會計中也會產生一些收入,主要是對遺產本金的使用所獲得的孳息,用“遺產損益”要素來代替企業會計中的“利潤”要素更合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產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建立遺產會計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有效解決公民遺產界定、作價、遺債償還、遺產分配等事宜,減少遺產糾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