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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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給付義務(pension benefit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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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按照退休辦法的規定,應於職工退休時給付的一種遞延酬勞義務。代表著退休金會計的負債方。退休金義務是企業對職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而於將來支付退休金的一種承諾,這種義務與精算現值有關。所謂精算現值(actuarial present value),指未來應支付的金額,考慮到時間因素及支付的可能性,將其折算至特定日期的價值。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87號公告規定了三種不同的退休金義務:
(1)預計給付義務是按退休金給付公式計算,將特定日期為止應於未來支付的所有退休金數,折算為該特定日期的精算現值。
(2)累計給付義務是按退休給付公式計算,將特定日期為止應於未來支付的所有退休金數,折算為該特定日期的精算現值。累計給付義務也由精算師計算,其計算方法與預計給付義務相同,只是累計給付義務按目前工資水平計算,而預計給付義務按未來工資水平計算。通常未來工資比目前工資高,如果退休金給付公式中並未規定根據未來工資水平計算退休金給付數,那麼,累計給付義務與預計給付義務相等;否則,預計給付義務大於累計給付義務。
預計給付義務與累計給付義務兩者差額,由未來工資水平高於目前工資水平引志,稱為未來工資增加的影響數。三者的關係如下:
預計給付義務=累計給付義務+未來工資增加的影響數
預計給付義務由於要估計未來工資水平,故缺乏可靠性,但未來工資水平影響未來現金流量,是企業最可能要履行的義務,故具有相關性。在持續經營假設下,由於所要支付的退休金給付數,是按退休前的工資水平計算的,所以,按未來工資水平計算的預計給付義務,較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的退休金給付義務。
計算累計給付義務的目的在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規定不必將預計給付義務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列示,但企業提取的最低限度退休基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等於累計給付義務,如有不足,其差額稱為未提取基金的累計給付義務,應在財務報表中加以提示,即低退休金負債。
(3)既得給付義務是職工領取退休金給付的權利不以繼續受雇佣為條件,企業按退休辦法的規定計算退休金給付數,將其折算為精算現值。對於在特定日期已達到自願退休條件的職工,如在該日辦理退休手續,企業所要支付的退休金數,稱為既要給付。此時,既得給付金額即為既得給付義務;如在該日未辦理退休手續,而繼續留在企業服務,則應將上述既得給付從預計支付日折算為特定日期的精算現值,即為既得給付義務。由於計算既得給付義務時通常要考慮時間因素和支付的可能性,在特定日期的既得給付義務小於既得給付。既得給付義務與累計給付義務均按目前工資水平計算,既得給付義務加非既得給付義務即為累計給付義務。既得給付義務是職工中途離職時,企業應承擔的給付義務,而累計給付義務是企業中止退休辦法可能應承擔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