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銀行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連鎖銀行制(Chain Banking System)
目錄 |
連鎖銀行制或稱“聯合制”,是指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購買若幹銀行的多數股票,從而達到控制這些銀行的程度。這些銀行的法律地位仍然是獨立的,但實際上其業務和經營政策因控股而被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所控制,其業務和經營管理由這個人或這個集團決策控制。
連鎖銀行制一般是圍繞一個州或一個地區的大銀行組織起來的,幾個銀行的董事會由一批人組成,以這種組織中的大銀行為中心,形成集團內部的各種聯合。其與集團銀行制的別在於:連鎖銀行制沒有股權公司的存在形式,無需成立控股公司。
連鎖銀行制的作用和集團銀行制一樣,都是為了在連鎖的範圍內發揮分行的作用,彌補單一銀行制的不足,規避法律對設置分支機構的限制。這種體制盛行於美國的中西部地區,但沒有集團銀行制普遍。
連鎖銀行制的特點[1]
連鎖銀行制往往以大銀行為中心,確定銀行業務模式,形成集團內部聯合,其壟斷性強,有利於統一指揮、投資大型行業、事業單位,以獲取高額利潤。但事實上由於受個人或某個集團的控制,又不易獲取銀行所需的大量資本,不利於銀行的發展。因此,許多連鎖制銀行轉化為分行制銀行,或組成持股公司。當前國際金融領域的連鎖制銀行主要是由不同國家的大商業銀行合資建立的,主要目的是經營歐洲貨幣業務以及國資資金存放業務。在國際上,這種國際間的連鎖制也稱為跨國聯合制。
連鎖銀行制與銀行持股公司制的區別
銀行持股公司制是指專以控制和收購兩家以上銀行股票所組成的公司。它通過持有股份來掌握對銀行的控制權,對其經營實行控制。 銀行持股公司所擁有的公司,能從事“與銀行業緊密相關”的活動,它可以使銀行規避限制設立分支行的規定。
銀行持股公司制通過控股公司這種安排可以解決銀行業務發展中的兩個問題,一是規避跨州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限制,二是通過設立子公司來實現業務多元化。當所控制的銀行只有一家時,為單―銀行控股公司制;當控制的銀行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時,則為多家銀行控股公司制。這種銀行的組織形式在美國最為流行。
而連鎖銀行制曾盛行於美國中西部,是為了彌補單一銀行制的缺點而發展起來的。連鎖銀行制與銀行持股公司制度的作用相同,差別在於沒有股權公司的形式存在,即不必成立持股公司。
- ↑ 張艷.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6.ISBN:7302130418, 9787302130413
沒把連鎖銀行制的優缺點說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