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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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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远期合同贸易)

目錄

什麼是遠期合同交易

  遠期合同交易是買賣雙方簽訂遠期合同,規定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實物商品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

遠期合同貿易的特點

  1、一般是買賣雙方的直接貿易,大多採取直接談判的方式, 交易地點不固定,由雙方協定。

  2、遠期合同貿易的內容和形式不規範, 每筆業務需就合同條款進行具體磋商或公證,手續繁鎖。

  3、遠期合同貿易中的商品數量和質量各不相同, 要求簽約者具備相當廣泛的商品知識,並熟悉每一種商品不同質量等級的劃分和質量差價

  4、遠期合同貿易對交易者的信用調查十分重視,在某些情況下,遠期合同的履行沒有切實的保障。

  5、遠期合同貿易的價格是單一的, 買賣雙方根據各自對將來履約時市場供求狀況的預測,經過討價還價後確定的,很難做到公平合理。

  6、遠期合同不能流通與轉讓,無論發生什麼變化, 到期都必須按合同規定進行實際商品交收。

遠期合同交易的功能

  遠期合同交易是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是現貨交易的一種補充,具有如下功能:

  1.可以穩定供求雙方之間的產銷關係。

  遠期交易合同是一種預買預賣的合同。對於雙方供給者來說,它可以預先將商品賣出去,從而能夠預知商品的銷路和價格,可以一心一意的組織生產;對於需求者來說,它可以預先訂購商品,從而能夠預選商品的來源與成本,可以據此籌措資金,籌劃運輸、儲存等工作,甚至在預買的基礎上又可以安排預賣,使用權各環節有機地銜接起來。遠期合同交易的供需關係主要表現為穩定的產銷關係。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市場風險

  這是遠期合同交易得以產生和發展並受到交易者青睞的根本所在,也是它彌補現貨交易不足的主要表現。現貨交易的缺點主要表現在成交的價格信號短促,即這種現貨價格信號對於指導生產與經營活動有很大的局限性。生產者與經營者如果按照現貨價格去安排未來的生產和組織未來的經營活動,就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未來市場的價格與目前市場的價格受外界因素影響,很難一致,尤其是農副產品。而這種不一致程度如何是現貨交易所不能反映出來的。這樣,未來市場的風險就分佈在市場交易者的身上。為了彌補現貨交易的不足,更為了避免或減少市場風險,人們開始想方設法尋找分擔風險之道,於是便出現了在生產尚未出來之前,經營者首先與生產者簽訂遠期合同預購產品,待產品出來之後,再由生產者將產品交付給經營者的遠期合同交易活動。

  這種“先物交易”,交易承諾在先,履約行為(交貨、交款)在後的遠期合同交易活動,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就已出現。農產品收穫前,城市商人先向農民預購產品,待農產品收割後,農民才會交付農產品給城市商人。到了13世紀,這種交易活動出現了憑商品樣品的質量、品種、規格等簽訂遠期合同交易的做法。如今,遠期合同交易在世界範圍內相當普遍,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遠期合同交易的優點是將事後的市場信號調節轉變為事前的市場信號調節。因此,遠期合同交易既可以穩定供需關係,又可以避免或減少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市場風險的客觀存在,發展遠期合同交易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遠期合同交易的缺陷

  1.由於每筆遠期合同交易只代表著兩個交易主體的意願,而不是多個交易主體的意願,因而代表著兩個交易主體意願的成交價格對生產與經營活動的指導作用是有限的。

  2.由於遠期合同交易是一種“先物交易”,交易承諾在先,履約行為在後,即從交易達成到最終交收或交割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在這一段時間當中,市場會發生各種變化,因此各種不利於履約的行為便可能產生,如賣方生產不足,不能保證供給;買方資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商品價格趨高,賣方不願按原定價格交貨,使遠期交易不能最終完成。可見,遠期合同交易存在著各種風險。

  3.遠期合同交易中的客體--遠期合同缺乏流動性。這又是由於遠期合同交易的主體有限與遠期合同非標準化所造成的。遠期合同是一種非標準化的合同,一般不允許流通轉讓,即便允許流通轉讓,由於內容不一,也難作為共同流通的客體流動起來。遠期合同的這種非流動性或低流動性,使得遠期合同交易所存在的風險難於分散,這又助長了各類違約行為的發生。從迴避市場風險和發揮價格信號指導作用這一角度來看,遠期合同交易仍存不足。這就呼喚著更加完善的避險手段的產生。人類經過數百年的苦苦追求,終於發現了一種具有風險轉移和價格導向的交易那就是現代期貨交易

遠期合同交易與現貨交易

  遠期合同交易與現貨交易非常密切。實際上,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質,即交易雙方都是為了時行實物商品的最終交收。因此,遠期合同交易與現貨交易統稱為“實物交易”。但是二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遠期合同交易雙方必須簽訂遠期合同,而現貨交易無此要求。

  2.遠期合同交易買賣雙方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時間與達成交易的時間有較長的間隔,相差的時間達幾個月是經常的事,達1年或1年以上也不鮮見;而現貨交易通常是現買現賣,即時交收或交割,即便相差一些時間,也比較短。

  3.遠期合同交易往往要通過正式的磋商、談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之後才算成立;而現貨交易隨機性大,方便靈活,沒有嚴格的交易程式。

  4.遠期合同交易通常要求在規定的場所進行,雙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監控,以使交易處於公平,公正與公開的狀況,因而能有效防止不當行為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而現貨交易不受過多的限制,易產生一些非法行為,如欺騙性行為,賄賂行為,強迫性交易行為,偷稅漏稅行為等。因此,對現貨交易要不斷加強市場管理工作。

  遠期合同交易與期貨交易也緊密相聯又相互區別。二者相關聯主要在於遠期合同交易是期貨交易的雛形,期貨交易是直接在遠期合同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以致於人們常常將它們混為一談。實際上,二者有質的區別。遠期合同交易與現貨交易本質一樣,買賣雙方最終為了實物商品的交收或交割,而不是其他;而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收或交割商品,而是為了迴避風險或盈利,或者說是為了進行套期保值或賺取風險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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