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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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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进口税率)

關稅稅率(Tariff Rate)

目錄

什麼是關稅稅率

  所謂關稅稅率是指海關稅則規定的對課征對象徵稅時計算稅額的比例。

關稅稅率的設置

  1.法定稅率

  根據新的《關稅條例》規定,我國進口關稅的法定稅率包括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

  (1)最惠國稅率

  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2)協定稅率

  協定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訂有含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目前,我國對原產於南韓、斯裡蘭卡和孟加拉國3個曼谷協定成員的739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3)特惠稅率

  特惠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簽定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目前,我國對原產於孟加拉國的18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4)普通稅率

  普通稅率適用原產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或者原產地不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

  2.暫定稅率

  根據新的《關稅條例》規定,對特定進出口貨物,可以實行暫定稅率。實施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期限,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公佈。

  暫定稅率的商品可分為兩類:一類無技術規格海關在徵稅時只需審核品名和稅號無誤後,即可執行;另一類附有技術規格,海關在徵稅時,除審核品名和稅號外,還需對進口貨物的技術規格進行專業認定後才能適用。如2002年,我國對209種進口商品和23種出口商品實施了公開暫定稅率,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公開暫定稅率的貨品可直接在進口地海關審核徵稅。”

  3.配額稅率

  關稅配額制度是國際通行的慣例,這是一種在一定數量內進口實行低關稅,超過規定數量就實行高關稅的辦法。日本採取一次關稅和二次關稅就是依據不同數量規定實施不同稅率的關稅配額制度。配額是一種數量限制措施,超過限額數量後不能進口。而關稅配額就有靈活性,對於必要的數量實行低關稅;對於超過一定數量的進口則實行高關稅,雖然這樣關稅高了,但還是允許進口,體現了關稅杠桿的調節作用。這種辦法許多國家都採用,關貿總協定和其後的世界貿易組織也沒有對其限制。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討論中,也是把關稅配額作為關稅手段加以保留的。這種措施既可以控制總量,也比較公開透明。

  根據新的《關稅條例》規定,對特定進出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稅率、期限,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公佈。如2002年我國對小麥、玉米、豆油、羊毛等十種農產品和尿素等三種化肥實行了進口關稅配額稅率。

  4.信息技術產品稅率(下稱ITA稅率)

  在WTO成立以後,在以美國為首的WTO成員國之間又達成了一項旨在使發展中國家的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的《信息技術協議》(即ITA)。它的主要內容是將占全世界電子信息技術產品份額80%以上的該類產品關稅,在2000年以前降為零。去年年底我國成功加入了WTO,因此也必須承擔對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稅的減讓義務。

  2002年我國對251個稅目的進口最惠國稅率實行了WTO信息技術產品協議稅率,其中零稅率的有221種,有15個稅目的產品只有在為生產信息技術產品而進口的條件下,才可適用ITA稅率。

  為此,凡申報進口上述15個稅目產品並要求適用ITA稅率的單位,需經信息產業部出具證明並經海關確認後方可適用ITA稅率。

  5.特別關稅

  根據新的《關稅條例》規定,特別關稅包括報複性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性關稅和其他特別關稅。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征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特別關稅。征收特別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頭總署負責實施。

關稅稅率的適用

  1.稅率的適用

  新的《關稅條例》規定,暫定稅率優先於最惠國稅率實施;按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進口暫定稅率商品時,取低計徵關稅;按國家優惠政策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按優惠政策計算確定的稅率與暫定最惠國稅率兩者取低計徵關稅,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按照普通稅率徵稅的進口貨物不適用進口關稅暫定稅率。

  2.稅率適用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1)按照普通稅率徵稅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可以適用最惠國稅率。

  (2)對於無法確定原產國別(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徵稅。對於某些包裝特殊的產品,比如以中性包裝或裸裝形式進口經查驗又無法確定原產國別的貨物,除申報時能提供原產地證明的可按原產地確定稅率外,一律按普通稅率計徵關稅。

  (3)對於原產地是香港、澳門和台、澎、金、馬關稅區的進境貨物和我國大陸生產貨物經批准復進口需徵稅的,按最惠國稅率征收關稅。

  3.稅率適用的時間

  《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對於退稅補稅,一般按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計算。在實際運用時要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准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准轉讓、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要補稅時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以前的《關稅條例》規定為原進口日)。

  (2)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經批准轉為內銷,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如未經批准擅自轉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3)需繳納稅款的暫準進出境貨物、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

  (4)分期繳納稅款的租賃進口貨物,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以前的《關稅條例》規定為原進口日)。

  (5)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予徵稅時,應按其原申報進口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可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

  (6)對由於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徵稅款時,應按原徵稅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算。

  (7)對於批准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後繳稅時,不論是否分期還是一次繳清,都應按貨物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率計徵稅款。

  (8)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徵稅款。

  (9)在上述有關條款中,如有發生退稅的,都應按原徵稅或補稅日期所適用的稅率計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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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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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敏鑫 (討論 | 貢獻) 在 2014年9月22日 23:13 發表

更正:關稅稅率的適用上一行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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