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小額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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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小額貿易(petty trade in the border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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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小額貿易(代碼"19")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對台小額貿易是指經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批准的單位從事對中國臺灣等地區一定範圍內小批量、多品種貿易的業務。按照外經貿部、財政部、海關總署 [1998]外經貿台字第158號文的規定,每航次每船直接運進來自中國臺灣的產品、運出大陸產品直接去中國臺灣價值為5萬美元(含)以下。在對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裝載、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時,海關可酌情在20%幅度內掌握適當放寬。
對邊境小額貿易及對台小額貿易出口貨物,凡海關作為報關出口,並符合稅法規定退稅範圍和手續的,經批准後,可比照一般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我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准。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但要接受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的巨集觀管理。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合同和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文件驗放。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每年根據上年度邊境小額貿易進口情況和國內市場供求情況,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一定數額的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在核准的配額內,由外經貿部授權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發放進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進口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邊境省、自治區發放的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放行。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也要適當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分別商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參考:邊境小額貿易有關業務辦理程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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