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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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罰(Punishment of behavior/Behavioral sa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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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為罰[1]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對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權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製裁措施。如停止某項活動,吊銷許可證、資質證、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
行為罰的表現形式[2]
行為罰不同於人身自由罰,既可以針對個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人身自由罰只適用於個人。行為罰的主要
主要表現形式有:
1、責令停產停業
這是限制違法相對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責令停產停業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違法者行為能力的處罰,不同於財產罰的是,它並不直接限制或剝奪違法者的財產權,而是通過限制其行為能力,間接影響財產權;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是對違法者科處不作為義務的處罰,禁止相對人繼續從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是附條件的行政處罰,只是在一定時間內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權,但並未剝奪其從事生產經營的資格,一般附有限期改進或整頓的要求;
第四,一般性的責令停產停業是對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
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
即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從而取消或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限制其某種特許權利,這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吊銷與暫扣是有區別的:吊銷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後或經過一定期限後,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和執照,恢復某特權或資格。
3、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為義務
這類處罰以行政機關命令形式出現,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申訴又不履行的,行政處罰機關有權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