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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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
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於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髮行並兌付的國債。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附隨債權。
利息,是指在實現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動物作為動產出質時,對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飼料費等。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質押擔保的範圍,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關於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約定的質押擔保範圍不超過主債務範圍,而又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在使用質押擔保時,當事人應註意以下五個問題: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