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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保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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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券商財務保證制度

  證券商財務保證制度是通過最低資本額、負債比率、各種保證金制度實現的。例如,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證券商在設立時,必須擁有法定最低資本額。證券專營機構應有不低於2000萬元的凈資產和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應有不低於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未達到最低註冊資本額的,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關於負債比率的限制,我國證券法規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負債總額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O:1;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倒不得低於50%。證券自營帳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O%。

  關於保證金制度,各國法律規定不盡一致。日本法律為保證證券商承擔法律責任,規定了三種保證金

  1、交易損失保證金,該保證金只能用作補償買賣證券之損失,提取的比例為股票買賣收益的30%。

  2、收益保證金,證券商應提取收益額的2O%作為收益準備金。

  3、證券交易責任保證金,該保證金用於證券買賣及其他交易事故而產生的損失。找國法律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應按月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凈資本或凈營運資金的5%為止。

  法律通過對證券商財務的嚴格規定,達到增強證券商的風險控制能力,維護證券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並且在證券事故發生後,使受害方能獲得及時賠償。

證券商財務保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1、最低資本額限制

  此項限制指證券經營機構設立時,法定自有資產的最低限額低於此限額時,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註冊或不能獲得營業許可。這一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證券經營機構債權人利益。這個最低限額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

  2、負債比率的限制

  美國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直接受其管理的非自律團體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額的10倍。在場外市場從事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總額的15倍。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5條C款第3項規定了凈資本的計算方法為:證券經營機構根據通用會計準則運用電腦計算其資產凈值,加上其附屬債務;證券經營機構減去不能變現的資產,諸如固定資產、交易所席位價值和絕大多數沒有擔保的應收款;證券經營機構再減去其持有證券規定比例的市場價值。這個結果數據就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凈資本,它反映證券商目前的流動性狀況,即其償付所有債務的能力。

  3、顧客保護規則

  這一規則主要是保護證券經營機構所持有的顧客資金與證券。該規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擁有或控制所有顧客的超額保證金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按日計算顧客的超額保證金,確保顧客和證券經營機構遵守這一規則。第二部分是關於顧客資金,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定期計算證券經營機構所持有的顧客資金,或者使用顧客證券所獲得的資金,即債權

  根據這個數據,證券經營機構減去顧客欠款,或者其他證券經營機構的顧客欠款,即債務。如果債權超過債務,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超額部分存在聯邦儲備銀行的特別賬戶中,讓顧客得到專門的受益,如果債務超過了債權,證券經營機構則不必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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