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債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證券公司債(Bond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目錄 |
證券公司債是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債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進行監督。
(1)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第三節里講過的第十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前述(2)-(6)條所規定的條件,且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2、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3、發行失敗及其處理: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占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
證券公司債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托管和結算。經批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負責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托管和結算。
申請上市條件:債券發行申請已獲批准併發行完畢;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申請上市時仍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